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限制出境在民事诉讼中的理论与实践

  3、限制出境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手段。从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目的分析,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限制出境的目的相同,但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法院是依职权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而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一般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依据;强制措施的采取可针对任何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而限制出境措施一般只能针对案件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并不包括限制出境。因此,《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定也不是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在诉讼法上的根据。
  4、限制出境与行为保全
  所谓的行为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强制被申请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被申请人应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我国法律只有财产保全和海事强制令的规定,对行为保全并无明确规定。海事强制令是类似于行为保全的一种制度,从限制出境与海事强制令的区别可以推知,限制出境和行为保全也是有区别的。限制出境的目的是为保证案件审理或执行的顺利进行,限制被申请人出境只不过是为达到此目的的一种手段,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不以被申请人负有不得出境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为前提,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也不能产生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处于暂时确定的效果。而行为保全的采取是以被申请人负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为前提,行为保全的采取将使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处于暂时确定的状态。
  从上述比较可知,限制出境有别于财产保全、海事强制令、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和行为保全,是一种独立的保全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将限制出境作为其他强制性措施加以规定,语焉不详,并未准确揭示限制出境的法律性质。为规范和统一限制出境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并发挥限制出境措施在审判实践中的应有作用,建议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将限制出境作为一种独立的保全制度加以规定。
  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