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金融混业监管的模式选择与协调机制

【注释】  参见国际证监会组织《金融集团监管原则》(Principl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1992);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监会组织共同组成)《金融集团监管》(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1999);欧盟委员会《金融集团指令》(Financial Groups Directive, 2002)。
关于纯粹控股公司和事业控股公司的讨论,详见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5页。
事实上,在近20个进行了统一金融监管改革的国家中,主体是发展中、新兴市场或转型经济国家。许多经历了金融危机的新兴市场,如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墨西哥、秘鲁、波兰、南非、乌克兰等,都已经或正在考虑将其不同金融监管机构整合为单一监管机构。See José de Luna Martínez & Thomas A. Rose,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Integrated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3096 (July 2003).
例如,英国FSA执行董事迈克尔·富特(Michael Foot)曾公开声明:“我们从未说过英国模式是其他国家应该效法的模式。我们承认是英国的一些特色(比如大多数金融服务部门集中在伦敦这一事实)促成了FSA的产生……”See FSA-UK Managing Director shares his views on integrated supervision and deposit protection, PDIC Forum, Vol. 2, No. 1, available at http://www.pdic.gov.ph/dab/Forum-2nd_issue_june2004.pdf (June 2004).
为此目的,联邦储备理事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有理由相信子公司从事的活动将给控股公司或其存款类子公司带来重大风险)有权检查金融控股公司的任何子公司,以获取有关控股公司的经营和财务风险及其相应监控系统的有关信息。参见《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黄毅、杜要忠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条(“改进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
参见约瑟夫· J. 诺顿著,廖凡译:《全球金融改革视角下的单一监管者模式:对英国FSA经验的批评性重估》,载于《北大法律评论》第7卷第2辑(2006年6月),第565-568页。
参见洪艳蓉:《银行监管的海外经验概述与借鉴》,载于《证券市场导报》2003年第10期。
参见伏军:《我国金融监管合作架构:回顾与展望》,载于《金融法苑》2003年第8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