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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有证券的权益性质与法律适用初探

  在涉及证券权益的变更原由时,公约使用了“处分”(disposition)一词。根据起草者的解释,之所以使用这样一个宽泛的概念,主要是为了回应公约在适用范围上对于任何针对间接持有证券的权益的行为或措施的包容性。 事实上,公约在起草过程中主要讨论了两种涉及证券权益变更的证券交易,即买卖和担保交易。就担保交易而言(collateral transaction),除不转移所有权的证券质押外,还存在转移所有权的担保机制(title transfer mechanism),或所谓“硬质押”(hard pledge),即担保人将作为担保物的证券的所有权转让给担保权人。后者在证券回购交易中普遍存在。尽管实践中往往因为证券担保交易与证券买卖的难以区分而导致监管难题,但就公约所关注的法律适用而言,区分二者则意义不大。因此,公约使用了“处分”一词,以兼容两者,并在第1条第1款第(h)项明确规定,“处分”是指任何形式的所有权转移,无论是通过买卖还是担保,以及任何形式的担保权设定,无论是占有性还是非占有性。
  此外,公约还对“证券”、“证券帐户”、“帐户协议”、“帐户持有人”、“中间人”、“相关中间人”等关键概念进行了界定。
  2.公约的适用范围
  海牙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公约适用于确定与间接持有证券有关的下列事项的准据法:(1)由向证券账户贷记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法律性质及其对证券中间人和第三方的效果;(2)对间接持有证券的处分的法律性质及其对证券中间人和第三方的效果;(3)对间接持有证券的处分的生效要件;(4)某人在间接持有证券中的权益与他人的权益相比是否具有优先权;(5)在账户持有人以外的人对间接持有证券主张与账户持有人或其他人相冲突的权益时,证券中间人是否承担及承担何种义务;(6)在间接持有证券中的权益的实现要件;(7)对间接持有证券的处分是否延及红利、股息或其他分配,或是否延及回赎、销售或其他收益。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公约的主旨是关注投资者与其证券中间人之间的财产性权利,契约性权利则交由国际私法中有关合同适用的冲突规则支配,但是公约第1条第2款专门强调,公约的法律适用规则支配与间接持有证券或其中权益的处分相关的上述事项,即使根据所选定的准据法,由向证券账户贷记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本质上是契约性的也在所不论。在不违背第2款的前提下,第1条第3款指明了公约不适用的事项:(1)由向证券账户贷记证券所产生的纯契约性或其他纯人身性的权利;(2)间接持有证券处分的各方当事人的契约性或其他人身性权利和义务;(3)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登记人或过户代理人相对于证券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权益和义务。
  不难看出,公约所关注的间接持有证券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方面主要在于财产性问题,不涉及纯粹的契约性事项;另一方面仅限于投资者与其相关中间人(直接中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在整个间接持有系统中越级的证券权益处分不予置评。
  3.准据法的确定
  公约规定的冲突法规则包含几个层次,每一层次都与PRIMA密切相关。 (1)作为基本规则,第2条第1款所述事项的准据法是账户协议中明确约定的账户协议的准据法,或者账户协议明确约定适用于上述事项的其他法律。但是,只有相关当事人于账户协议签订时在上述法律所属国设有在营业过程或其他日常活动中从事开立和维护证券账户业务的办事机构(office),上述约定才是有效的。(2)如果根据上述规则无法确定准据法,但在书面账户协议中明确和清晰的指明相关中间人是通过一个特定办事机构签订该协议,那么该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就是上述事项的准据法,前提是该办事机构必须在营业过程或其他日常活动中从事开立和维护证券账户的业务。(3)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准据法,那么就以书面账户协议签订时或(若无书面账户协议)证券账户开立时相关中间人的成立地法为上述事项的准据法;(4)若准据法仍不能确定,则以书面账户协议签订时或证券账户开立时相关中间人的营业地法或(在有多个营业地时)主营业地法为准据法。
  海牙公约认可和采纳了PRIMA,并对其进行了整理和细化,对于统一国际上间接持有证券相关权益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由于缺少正式签署,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但其确认的理念和原则势将在这一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
  五、中国证券间接持有的实践与规则完善
  (一)现有实践
  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无纸化证券市场。由于起步晚,实物证券交易的历史包袱轻,中国证券市场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已实现全面无纸化,所有证券均以电子化和簿记方式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在此基础上,我国实行以直接持有为主的证券持有制度。1999年《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作为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统一负责全国所有上市证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其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所有权的法定依据。中登公司不仅为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帐户,还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帐户, 同时管理证券公司总帐户及其下的投资者明细帐户。投资者的全部证券均以其自己的名义登记在中登公司的电子系统中,交易完成后的证券过户(以及非交易过户,如根据法院判决)也由中登公司直接对当事人的证券帐户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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