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种种困难使得透视方法难以满足证券市场各方参与者对交易确定性的要求,从而在间接持有制下面临根本性的困境。
(二)PRIMA及其立法实践
传统方法在适用于间接持有制时的困境使得采用新的法律适用方法成为必要。新方法应该既能反映间接持有的现实,又遵循一条得到普遍认同的冲突法原则,即所有权问题的准据法应当是所有权记录的所在地、从而也是涉及所有权的指令能够被有效执行之地的法律。在基于可替代账户的间接持有系统中,投资者的权益记录保存在与其有直接关系的证券中间人处,对投资者的证券权益的出售、设质或任何其他处分均会反映在直接中间人的簿记中。基于此,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将直接中间人所在地作为证券权益问题的物之所在地。这种方法便是所谓的“相关中间人所在地原则”(place of the relevant intermediary approach, PRIMA)。相较于传统方法,PRIMA最大的特点和优势在于,将投资者在其证券组合中的所有相关权益置于同一国法律之下,即使不同证券的发行人和证券凭证位于多个不同国家。这样,交易各方便得以事先确定何国实体法将支配其权利和义务,而免于承担不合理的迟延。
具言之,PRIMA有着如下特点:(1)PRIMA规定与证券有关的权益的创设、担保、过户、实现和优先性均适用以簿记方式记录该等权益的直接中间人所在地法;(2)PRIMA将投资者在其多样化证券组合中的所有相关权益置于单一法域之下,即使这些证券的发行人和实物凭证可能位于多个国家;(3)PRIMA的运用与证券过户原因无关(无论是买卖还是设定担保),在担保交易中与担保形式无关(无论是设质还是转移所有权);(4)PRIMA的运用与担保人或担保权人的法律地位无关;(5)PRIMA的运用与担保人、担保权人或任何中间人成立地或营业地无关。
PRIMA已经在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中得到不同形式的采纳。例如,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实现证券全面无纸化的法国,其1983年出台的第83-1号法案第29条通过以单边冲突规范的形式采纳了PRIMA。该条款管辖证券帐户的质押,规定在法国境内直接中间人处开立的证券帐户的质押适用法国法,无论帐户中是否有非法国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但是,对于通过在法国境外直接中间人处的帐户持有的非法国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是否运用PRIMA,该条款未作说明。美国《统一商法典》修订第八章更明确的采纳了PRIMA。该章第8-110(b)节规定,下列事项适用直接中间人所在地法:(1)从证券中间人处获得证券权;(2)证券中间人和证券权人源自证券权的权利和义务;(3)证券中间人对针对证券权的相反请求人是否负有任何义务;(4)能否向从证券中间人处获得证券权,或者从证券权人处购买证券权或其中利益的人提出相反请求。与此相似,《欧盟担保指令》(Collateral Directive) 第9条也明确规定,下列与簿记式证券的担保有关的事项适用相关帐户所在地的法律:(1)簿记式证券担保物的法律性质和所有权效果;(2)涉及簿记式证券担保物的金融担保安排的生效要件;(3)担保权人对簿记式证券担保物的权利和利益是受制于相反诉求,还是享有善意购买人式的保护;(4)在强制执行情形下为实现担保权所需采取的步骤。《欧盟担保指令》是在欧盟在1998年《结算终局性指令》(Directive on Settlement Finality) 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6日颁行的。截至2005年7月,该指令已经在英国、法国、德国等23个欧盟成员国及挪威、冰岛等4个非欧盟成员国获得实施, PRIMA也随之在更大范围内获得了实践支持。
(三)海牙公约对PRIMA的规定
2002年12月13日,经过长久的讨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有关间接持有证券的某些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ertain Rights in Respect of Securities Held with an Intermediary,以下简称海牙公约或公约)。海牙公约最主要的意义就在于,以条约的形式将PRIMA确认为间接持有制中证券权益处分的法律适用规则。
1.两个基本概念的解读
海牙公约没有使用“所有权”的表述,而是代之以更为一般化的“某些权利”,这一点值得注意。事实上,在公约文本草案拟定初期,起草专家小组的报告均采用的是“所有权方面”(proprietary aspects)的表述,而在2001年12月的草案文本中,“某些权利”(certain rights)取代了上述用语,并最终出现在2002年12月的正式文本中。但是,这一变化并不意味着公约适用范围上的转变,而只是公约拟定过程中为了避免歧义、协调各方立场而作出的必要调整。例如,至少对于在所有权框架之外为间接持有证券权益寻求定位的国家而言,这种表述是更为妥当的。换言之,PRIMA不仅适用于因在证券帐户中贷记证券而产生的所有权,也适用于由此产生的其他财产性权利。公约的核心理念在于,以PRIMA作为连接因素确定的准据法,适用于间接持有证券的处分所产生的各项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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