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诉讼程序
许俊强
【摘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种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其行使以请求权的存在及责任人的主张为条件,因此,在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宜作为诉来处理,但考虑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特殊性,宜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程序独立出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程序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组成部分,是指审理责任人能否享受责任限制所适用的程序,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存在如下做法:法院主动援引责任限制的法律以限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适用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适用确权诉讼程序;适用确权诉讼以外的其他普通诉讼程序。相比较而言,适用设立基金的程序审理能否享受责任限制这一实体问题更具有程序的正当性,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性质不符。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性质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建议规定在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场合,在设立基金程序中对责任人能否享受责任限制这一实体问题一并进行审理,当然,此时设立基金程序可称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程序,在未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情况下,则适用审理索赔诉讼的普通程序,但允许未设立基金的情况宜限定为只有一个债权人时。
【全文】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程序,是指在责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申请限制其责任时,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我国《海商法》第十一章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了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第九章规定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第十章规定了债权登记和受偿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海诉法司法解释》)第八、第九部分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作进一步的解释,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仅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程序,即审理责任人能否享受责任限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该程序也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组成部分。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海事审判实践中,责任人如何限制海事赔偿责任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不一,这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法律制度作用的发挥以及司法的统一,因此,实有加以研究并完善的必要。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性质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保险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的一种损害赔偿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海商法中所特有的;作为一种权利,它是海商法赋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等的一种法定特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性质如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程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探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诉讼程序之前有必要明确其性质。通说认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种抗辩权,它的行使以请求为条件。笔者认为,应明确的是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诉讼上抗辩不同,从法律性质上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种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权利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和变动权。变动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抗辩权是变动权的一种,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抗辩权系指权利人用于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辩权。而抗辩是诉讼中的防御方法之一,被告陈述应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并以此与原告主张的法律效果或权利关系相争,称为抗辩。在诉讼进行中,被告得提出各种抗辩,归纳言之,可分为三类,其一,权利障碍之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事由,自始不发生;其二,权利毁灭之抗辩,即主张原告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惟其后因特定事由,已归于消灭;其三,抗辩权,即被告对于原告之请求,有拒绝给付之权利。前两种抗辩,学说上称为诉讼上的抗辩,而后者称为实体法上的抗辩权。由于责任限制并非对于原告的请求进行全部的拒绝,所以,似乎有理由认为责任限制不是实体法上的抗辩权。笔者认为,是否为抗辩权的判断标准关键在于这种权利是否能在实体法上对抗他人的请求权,从这点上判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当属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无疑。另外,并非全部拒绝给付才构成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行使的结果是部分地拒绝了请求权人的给付请求,这与诉讼上的抗辩是完全不同的,故从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诉讼上的抗辩之区分也可以得出结论,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属实体法上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