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托运单的法律性质

托运单的法律性质


The Legal Nature of Booking Note


许俊强


【全文】
  《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对合同订立过程未设明文。《合同法》第二章详尽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因我国法律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未作特殊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当适用《合同法》无疑。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涉及船期公告、运价本、托运单等多种货运文件。《合同法》施行后,这些文件的法律性质如何,事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和在订约过程中纠纷的妥善解决,颇值探讨。依《海商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包括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而托运单在班轮运输中的使用最为广泛,故本文拟以班轮运输中的托运单为代表,就托运单的法律性质略陈已见。
  托运单是托运人根据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有关内容,向承运人办理货物运输的书面凭证。托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名称、重量、尺码、件数、包装、运输标志等,目的港,装船期限,能否分批装运,对运输的要求及对签发提单的要求等。在外贸运输中,托运单的内容应与信用证的内容一致。我国现行法律对托运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填发托运单是托运人的义务,若承运人要求托运人填发托运单,托运人即有填发的义务。如台湾地区民法第六百二十四条规定,托运人因运送人之请求,应填给托运单,并对托运单应记载事项作了规定,日本商法典第五百七十条也有类似规定。
  在《合同法》下,托运单的法律性质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异:
  一、托运单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发出的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针对特定的人作出;2、内容具体确定,通常应包括能使合同成立的最基本的条款;3、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约束。在运输实务中,托运人填发托运单之前,双方当事人虽已进行磋商,但双方意思表示尚未完全达成一致;或在填发托运单之前,双方当事人未进行协商,托运人迳行向承运人提出托运要求。若承运人在托运单上签字或盖章,或者以其他行为,如告知托运人进舱单号或关单号表示接受订舱的,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此时,托运单为托运人发出的要约,理由是:以有效要约的条件衡诸托运单,如上所述因缺少运价条款,托运单似无成为要约的可能。其实不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通常应包括能使合同成立的、最基本的条款,而非要约应包括所有的合同条款,若要约的内容可根据特定行业的交易知识确定,则也可认为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例如:1、填发托运单之前,托运人已从承运人的运价本上了解到运价,托运人知道运价而未作不同的意思表示,且向承运人填发托运单,提出托运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的精神,这应视为作为的默示,认定托运单已包含运价条款;2、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长期的业务关系,运价及折扣相对固定,托运单虽未明确记载运价,但双方对运价其实已达成一致。因此,上述情形下的托运单即是要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