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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历史的迷雾:再看死刑复核权

  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与收回,整整经历23年之久。也正是有了这样漫长的岁月,我们才深刻认识到司法实践过程每一个环节都不容轻视。同样,作为法律正义的一种最高体现,对于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的一道最后密旨,何止不容轻视呢?一种程序的抉择,就要关乎到一个生命的存亡,这是怎样的一种神圣权利,如果审核稍微照顾不周,就代表着一个冤魂的诞生。实际上,在死刑复合权下放以后,造成的烂杀无辜,也不乏少数。对于生命权的尊重,我们需要谨慎到毛孔,这不是司法情感的浪费,不是故做矜持。因为,生命权利之上,有把法律的高悬之剑。这一寸一毫,都是那样的至关重要。除非,死刑废除,否则我们别无选择。
  我们可以抛洒我们的鲜血乃至牺牲我们的生命,但是也要至死捍卫我们的权利。不管你的道德灵魂是洁白如玉,还是暗黑如漆,在宪法所赋予的司法公正面前我们有权请求宽恕或得到处罚。行使死刑权不仅是一种对于死刑犯所享有的人权,而且这种人权也在执行的程序上得到尊重,并且是最高礼遇,不容半点怠慢。因为,对于犯罪者来说,是罪有应得,但是执行刑罚却不是每个人的愿望所至,我相信罪犯首先都是为了获得更多自己生命自由或利益才会剥夺别人的自由或利益,而非为了剥夺别人的自由从而不惜生命最终葬送了自己的自由或利益。至少,在生命的尊严和价值上,都是有着跟他人同样庄重的态度。所以,基于这样的对生命权的崇高敬意,我们每个人在法律面前没有必要把他们的生命区别对待。
  有时,我们不得不问,难道对于施行极刑的罪犯来说,我们就因为他们所谓的无视别人的生命而唾弃和践踏他们的生命权。民间有句话叫一命偿一命,虽然他们在剥夺别人终身自由后是十恶不赦,可是真正导致这种悲剧发生的社会根源是什么呢?也许,我们真正习惯了这种等价交易,可是我们却没有挖掘等式成立背后的本质,一种对生命权漠视的悲哀。生命的权力,不是脚采的一方黄土,一种物物交换,一种随心所欲淡然处置的态度。很多时候,在我们耳闻目睹了各种血腥的案件后,从来没有感觉到在失去一种生命,一种惋惜,一种生命至上的感悟,而是对罪犯的杀之而后快,对受害者的莫大同情。这种惯有的观念,一种占据着我们生命至上理念的宝座,致使一颗生命的陨落在我们的个人世界里波澜不惊。
  于是,在审视在死刑复核权收发问题上,我们也觉得稀松平常,单纯从法律实践的功能上去遵守传统的法律观念。我们认真想象看,死刑复核权能够下放吗?谁有这种裁决别人生命终结的权力,最高院或是高院?似乎都不是,我们也刚刚勉强地认同了最高院的审核代表着最高的神圣权力,可以判决死刑的最终裁决权,可是没想到这种权力还能下放。请问这是对死刑犯以付出其生命的代价来向社会忏悔和赔偿的最高礼遇吗?
  法律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永远不是我们行为的准则,如果是这样,我想我们宁可把他当作我们一种矫正错误的教尺,也不愿由人类自己制定的带有杀头危险行为规范来匡正自己,这样的代价太沉重了,我们有点承受不起。因此,在法律成为了一种制裁的工具的今天,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换一种方式来警惕我们少犯错误,而不是言不由衷等到被动地接受错误,我想到那时即使头脑清醒了,错误纠正了,也等于是亡羊补牢。最后,一句话来结束本文:在当今社会,我们的的确确应该树立的是一种至高无上法律的权利威严,而不该是法律权力的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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