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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的形式取向

中国法的形式取向


陈伟超


【摘要】法律的内容固然重要,法律的形式依然不容忽视,因为我们最先看到的是法律的外在形式。中国法在形式取法于大陆法,这在实践中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在形式上向英美法做适度的靠拢,从而由表及里的解决一些既存的问题。
【关键词】中国法 形式
【全文】
  一、法系与法的形式取向
  法系,显然是一个老生常谈的法律话题,但它其实也是一个基础的法律概念。现在有很多论著都试图淡化这一个概念,强调法系之间的相互渗透借鉴,模糊不同法系之间的界限。然而,法律上的法系如同人的血统一样,不仅关乎法律的基本品性,而且决定了法律外在形式的千差万别。就像一个中国人,即使求得了美国国籍,习惯了美式发音,仍然无法改变黄种人的外貌。
  就现代法律而言,真正有生命力的只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个西方法系。至于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等,应当只是历史上的美好往事。因为,仅就中国而言,我们目前的法律框架基本是移植西方的,这一点无法否认。其实,随着法律的进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内容上,或者说实质上相差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只是它们在形式上却别是巨大的。
  事实上,年轻的中国现代法律有自己的后发优势,它并没有教条的宣告自己的法系归属,而是在内容上兼容并包了大陆法和英美法的优秀法律制度。如果非要把中国法归为大陆法系,这个分类更多的注重了法律的外在形式。就本文讨论的形式取向而言,中国法毫无疑问的选择了大陆法作为自己的取向。因为中国法具备了大陆法在形式上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法律渊源以制定法为主,不承认判例法的法律效力;重视法典编纂,重要的法律部门一般都制定有一部基本法典和大量规范性文件;法官在诉讼中占主导地位,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法庭外。
  二、中国法演进中的形式取向
  中国法的形式取向在中国现代法律的进化过程中清晰可见。
  (一)晚清的法律改革
  晚清的法律改革,是从仿行西方立宪开始的。众所周知,立宪是英美法的首创。1688年英国通过“光荣革命”缔造第一个君主立宪国家,1787年美国颁布第一部成文宪法,建立民主共和国。所以,中国现代法律的进化在起点处还是找对了方向的。从官方来看,载泽、绍英、戴鹏慈、徐世昌、端方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的第一站也是美国。在民间,无论是作为戊戌六君子领导者的康梁,还是《盛世危言》的郑观应,都是主张立宪的。就连中国派出的留学生也是大量去了英美,容闳为首的第一批官派留学生的目的地就是美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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