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国家兴旺发达的重要标志。表现在经济领域,就是人人懂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强化公民纳税意识,是综合治理税收环境的根本性措施。国民纳税意识的培养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改变扭曲的纳税意识,造就崭新的一代纳税人,是一项涉及传统文化变革的艰巨历史使命。在现阶段,这不仅需要公民个人自觉学习法律,更需要各级政府和组织采取一定的教育形式。因此,要充分利用学校教育,税法宣传月,发放税法宣传材料,案例曝光、税法咨询,税法讲座等宣传教育阵地,开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一切可为利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经常性地开展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地在全体公民中进行税收法制的宣传与教育,使税法知识得到普及并深入人心,在社会上形成一个偷税犯罪可耻,依法纳税光荣的舆论氛围,同时,对涉税犯罪案件要及时予以公开曝光,以弘扬民主法制,扩大社会影响,全面提高全社会公民纳税意识。
(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如前所述,税收征管制度本身的缺陷给涉税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健全税务管理机制是防范涉税犯罪的源头所在。但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主要包括普遍建立科学简便的纳税申报,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建立严密的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税收征管格局,从严管理税务票据,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电算化,逐步形成全国性的,纵横贯通的税收征管监控网络,以及完善各项税收的法律依据,尽快改变税法软化的现象,加快税收立法工作。此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管辖范畴所在。
(三)加强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查办案件质量。
打击涉税犯罪,提高查办案件质量是关键。而作为履行打击职责的主体----公安经侦执法人员的素质是前提保证,要求有一支政治业务过硬,专业技能熟练,廉洁奉公,素质优良的执法队伍加以充实。正如前文所述,对涉税犯罪案件的侦查,属于一个边缘学科,要求有一支既懂税收又懂刑侦的复合型人才队伍。这支队伍应该如何建立起来 ?需要我们从长计议,有组织,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搞对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切实发挥打击涉税犯罪的职能作用。
(四)严格执法,切实强化打击力度。
依法严惩涉税犯罪是治理涉税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针对当前偷、抗税经济犯罪居高不下,发案面广,损失严重,犯罪手段花样繁杂等实际现状,要充分用好用足涉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刑事法律。目前,有关涉税方面的刑事法律分散、零乱,不便于从总体上把握,给侦查实务带来了一定的难题。我们一定要集中人力、物力优先查办涉税犯罪的大案要案,坚持快侦快破,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纠正执法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彻底解决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而不实,不了了之等执法不到位的种种不良倾向,切实加大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
(五)健全查处涉税犯罪的协作机制,加强同专门机关的密切配合。
打击涉税犯罪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单靠公安机关是难以凑效的。同样,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和综合工程。轰动全国的湛江走私大案,在案件查处背后,无名英雄就是国家审计署的同志,正是他们查证的大量的、权威的、有价值的财务书证,为本案查处打开了重大的突破口。实践中要加强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交通、工商、邮电、检、法两院,技术监督、金融系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以形成打击合力,确保打击涉税犯罪活动收到实效。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自1998年分别与当地国税,地税组建成了两套税务案件检察室机构以来,三年间累计共为国家追缴税款近千万元。
(六)切实把打击法人涉税犯罪前置。
如前所述,当前法人涉税犯罪相当普遍,带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危害性。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法人犯罪对国家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危害,切实从思想上认识到法人犯罪的严重性,坚决消除“为公、为集体、为职工不为罪”的陈旧观念和模糊认识,取之以法人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依法惩处更必要,更应该严厉打击的新观念。实际执法中,要依法办事,力排干扰,对法人涉税犯罪要依法执行双罚制,既要查处单位,又要严惩法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遏制法人涉税犯罪的多发势头。
(七)高度重视经济凭证鉴别的技术侦查。
经济凭证鉴别是指对会计凭证 和非会计凭证真伪的甄别。当前涉税犯罪中的财务造假,假凭证,假票据(包括发票),假单证泛滥,构成涉税犯罪的客观要件,要把此做为一门专门的刑事侦查的技术侦查手段工作来高度重视,加强技术装备建设,为侦查部门配备侦办经济案件所必须的通讯、网络、复印、监视、录音、录像、微机等高科技设备,充分运用对伪造和变造经济凭证、伪造印章和文书、伪造凭证书写文字和计算机打印文字,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书证、物证的技术鉴别侦查措施,以利于全方位开展侦查工作,为侦破涉税案件创造便利条件。
(八)实施群众举报奖励制度,扩大侦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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