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保护主义干预
一些地方的单位和部门及领导出于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考虑,对其涉税犯罪视而不见,充而不闻,听之任之,而遇到执法人员查处时,不是充当保护伞为其开脱,就是横加干涉 ,百般阻挠。有的行政首长从本地区经济发展角度考虑,以招商引资,营造软环境,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发展才是硬道理等充分理由,遇有司法机关查办涉税犯罪时,以打电话、口头授意或暗示指令的方式,阻止执法办案活动。而当外地执法部门前来查处本地企、事业单位涉税犯罪问题时,地方保护主义更为严重,不是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案件,而是采取回避、推诿、刁难甚至包庇,横加干涉,通风报信给有关责任人的方法,千方百计地为之开脱罪责,躲避执法活动,使本应依法查处的案件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之下得不到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理,无疑助长了涉税犯罪的嚣张气焰。
3、执法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997年10月1日,新
刑法将涉税案件管辖划归公安机关后,面对新形势下蜂拥而至的新的经济现象、经济行为以及手段不同,方法各异的涉税犯罪,一些执法人员的素质未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有的执法人员对税收的基本理论不了解,对税收制度的常识不知道,对涉税犯罪的手段、侦察方法不熟悉,对有关涉税刑事法律的基本精神理解不透,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握不准确,对与税务机关的协调节关系认识不清,不能从客观上准确全面地理解税法及有关涉税刑事法律的实质和内涵。而相对专业人才缺乏,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中查办涉税专业人员占整个队伍的6%,据中国税务报载,大连国税地税系统的税务人员大约是4000人,而做为侦办涉税犯罪的大连市公安局税侦处负责侦办涉税犯罪的人为40人,这40人在考核中是经过精挑细选走上税侦岗位的,都是公安机关中的佼佼者,但实践中还是缺乏对税收、审计、财会制度知识精通的人才。对涉税犯罪的侦查,现实还属于一个边缘学科,要求有一支既懂税收又懂刑侦还要熟悉法律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4、对涉税案件的执法不严,打击不力导致涉税犯罪活动猖獗。
涉税犯罪属于法定犯罪,许多纳税人甚至包括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门却对其认识不足,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监督不力,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在查办涉税犯罪中,不是“以补代罚”就是“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一些涉税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另一个表现,是执法不公。在现实执法活动中,执法者有意或无意中将纳税人分成三六九等,高低有别,不敢碰硬,不愿深入,使税收执法给人一种“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印象。更有甚者,一些执法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从中循私舞弊,2004年7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被告原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局长林福久一案,就是明例。执法不公的消极作用,不仅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且动摇 人们对守法与违法价值的评断标准,使涉税犯罪愈演愈烈。
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再一个表现是涉税犯罪案件发多判少,查多罚少。从司法统计的一般规律看,判刑数少于发案数是正常的现象,但二者之间的差距不应过于悬殊。1996年全国检察机关结案的涉税案件11703件,其中起诉只有2610件,到全国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仅有2938件,到最后判决只剩下418人。另外,罚金刑偏轻,《
刑法》规定对所有罪名的罚金刑都是在涉税犯罪数额的5倍以下,实际执行中,有的连1倍都有执行不了,甚至有的正税都是未能补缴。发案数与刑事诉讼数相差悬殊的原因很多,发案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而隐瞒真相,不向税务机关报告或提供相关情况,甚至设置障碍,税务机关单纯从保护税源的角度出发,唯恐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事后影响自身形象,不将构成立案标准的涉税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移交;这里有一个2000:9的比例,2000年的《中国税务报》报道,1999年大连市国税局查补偷逃增埴税额在《刑法》规定的量刑(1万元)起点以上的企业有2000多户,而公安机关实际只受理了9件,形成了2000:9的悬殊比例。而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对于经济犯罪的侦查、认定、起诉、审判又显得十分的艰难,种种原因造成成了涉税犯罪的发多判少,这无疑对犯罪分子缺乏震慑力,从而肆无忌惮进行涉税犯罪活动。
三、涉税犯罪的惩治对策初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税收业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各方面的经济利益矛盾将会更多地反映到税收上来,偷税,抗税,逃税,骗税等到涉税犯罪将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新形式,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的斗争也会更加激烈和复杂。对此,我们必须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提高认识,强化领导,采取相应对策,严惩涉税犯罪行为。
(一)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强化公民纳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