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手段
这里只侧重介绍偷税罪的常见手段,据司法界有关人士称,目前偷税罪的手段已达上百种。这里不妨列举下列几类;
1、利用帐薄进行偷税
这里所说的帐薄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薄。帐薄是税务机关据以核定纳税人应缴税款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利用帐簿是进行偷税的主要方式之一,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帐簿。“伪造”是指伪造真的帐簿形式予以虚假记载。这是一种常见的偷税手段,即称为财务造假。新的财经理论界定义为“会计信息失真”。
(2)变造帐簿。“变造”是指在真的帐簿记帐凭证上通过涂抹、折换、挖补、修改等手段改造帐簿,记帐凭证,以逃避税务检查。
(3)隐匿帐簿,或者根本不记帐,不设帐。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即使有帐,以遗失、隐藏等借口拒不向检查机关提供,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的真实情况,而作为经营者自身只以自己才明白的数字和符号把收支情况记到自己才知晓的小本本上,暗中偷税,通常被称之为“脑袋里的数字,腰包内的买卖”。
(4)擅自销毁帐簿。
会计法及《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帐簿,会计凭证保存期为十年。纳税人出于偷税目的,未按照保存年限及有关规定保存而予以销毁。“擅自销毁”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对自己有关帐簿记录进行破坏,或使原始记录消失,或使其不能正常反映原有经济业务全貌,或使其发生根本性变异,致使检查人员线索中断。
(5)建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帐外帐和小金库的实质是:违反财经法纪,进行隐性核算,设置两套、三套甚至多套帐簿,真帐自己实用(对外不公开),假帐等用于应付外来检查,内松外紧逃避税务的监督。2005年7月,我们在查处市区一生产建材业的私营企业时,发现其财务帐只记载了需要开具正规发票的部分收入,另一方面再按照入帐时的这部分收入数相对应的比例倒轧出相关的成本费用及利润数额据以记帐,而实际对方不索要发票的部分收入,全部转移至设立的另一套由业主个人掌握的日记帐中,共隐瞒销售收入230万元。时下小金库的来源很多,有截留生产经营收入,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的,非法侵占出售国有、集体及其他资产的,虚列支出虚报冒领套取的,隐藏回扣,佣金、价外费用的,截留应上缴各种款项的,大部分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目的。
(6)多行开户,隐藏收入。由于现行银行业监管失控,使部分企业和个人有机可乘,有的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使用各类银行卡结算的广泛存在,还有的在外地开设帐户,同时使用,却只向税务机关公开提供一个,还是不经常使用的,而另将大量的应税收入及真实经营情况隐藏起来,帐外循环,从中偷税。2005年我们查处一食品批发企业,经过我们突击搜查,从其办公室查出各类银行卡、信用卡等20余个,涉及金额300多万元。而这其中大多都游离于外,完全由其负责人掌控。
(7)虚列、多列支出,瞒天过海。在财务上,支出多少直接影响其所得税的数额多少,支出项目包括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损失,常见多列支出的手段包括:其一,专用设备基金挤入成本;其二,多提固定资产折旧;其三,滥提预提费用;其四,违规摊销费用;其五,扩大产品材料成本;其六,虚列职工工资;其七,涂改原始凭证进入费用;其八,虚列多报方式。2000年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查处公主岭市某汽车专用毛毯厂涉税一案时,该企业两年间通过虚拟职工人名、虚列工资支出手段共虚列支出37万元,偷税10余万元。
(8)不列、少记收入,弄虚作假。收入是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实现的表现形式,是计算各项税金的主要依据。纳税人为了少交税,不交税,挖空心思采取种种手段隐瞒收入。其一、隐瞒或少记收入。采取销售不开发票,现金收入不记销售帐的手段。主要表现在货物批零的纳税企业中,包括建材、装潢 、超市、家电、汽车修配、药店、加油站、餐饮服务业等,利用面对广大消费者不需发票的空子,将大部分收入隐瞒不记;其二,分解收入,主要表现在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及房地产开发业户中;其三,非主营收入不记帐,包括出售残次品收入,废品及下角料收入,委托加工收入,附营、兼营收入,价外收入等收入款项隐瞒不记;其四,对已实现的应收帐款不记收入;其五,以物易物,实物对外投资等不记收入;其六,对在建工程和领用产品,交付他人代销货物,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无偿赠送等视同销售项目不记收入;其七,对清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各项收费罚没款项等营业外收入不记收入帐;其八,隐瞒投资收入,主要表现隐藏联营投资企业分回利润,第三产业上交款项等。2001我们接到举报,某机械加工厂有大量的废料未入账,经过我们调查核实,该厂生产所剩余的金属铜料数量较大,而且市场价格较高,被其卖给了当地的废品回收行业,每年取得的近60万元收入都滞留在帐外,被其个人使用。每年仅此一项就偷逃增值税1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