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点
纵观涉税犯罪各种表现形式,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总结出涉税犯罪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1、涉税犯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广泛性
当前涉税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广泛性。从发案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看,既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又有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从发案涉及的经济领域看,无论是工业领域还是农业领域,无论是生产部门还是经营部门,三百六十行,行行都有涉税案发生;从涉税犯罪的主体看,既有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也有个体业户,无业人员,甚至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非法伪造、出售普通发票的犯罪分子,他们竟以此为业,沦为职业罪犯。
2、涉税犯罪手段具有狡猾性、隐蔽性
当前涉税犯罪的手段趋向狡猾性、隐蔽性,犯罪情节越来越恶劣,有的纳税人为了偷逃税款在正规帐簿应付检查之外,另设黑帐,将大量经济活动转入黑帐记录,或者假名专用将部门应计入“收入”栏目的金额,故意计入“专用基金”栏,使本应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变成不需纳税的专用基金;有的将发票套开,大头小尾,隐瞒大部分销售收入;有的安排亲信裙带关系充当要职,攻守同盟;更为普遍的是:设置真假两套帐,现金交易空中飞,借用他人执照干,异地经营不申报,等等。
3、涉税犯罪方式趋于多样化、智能化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涉税犯罪手段亦向智能化方向发展,有的犯罪分子采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增值税发票,制造假完税证和出口退税手续进行偷税、骗税,还有的不法分子借税务机关监管不严的空子,利用电脑收款、核算做弊进行偷税,尤其是近期伪造的新版专用发票,无论在纸张上还是在印刷技术上都与真票非常接近,难以直接辩认。而且为了增加发票欺骗性,不法分子一般伪造真正企业的财务专用章盖在假发票上,配套使用;有的利用高级会计师、税务师钻税收制度的空子,在偷税与避税间打擦边球;有的利用计算机软件、会计电算化及电子纳税申报等计算机网络应用领域上进行偷、骗税,凡此种种都具有欺骗性,反侦察性,不易查处性。
4、涉税犯罪向组织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随着税收执法力度和涉税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涉税犯罪也在不断变换其犯罪方式,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就是犯罪的环节增加,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在涉税犯罪中,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组成团伙,有组织、有预谋的实施犯罪活动。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抵扣税款犯罪方面,共同犯罪现象尤为突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方面,往往形成中介人,开票人,售票人三位一体的共同犯罪形式,各负其责、分工严密、组织性强,呈集团化发展态势。
5、涉税犯罪流动性大,跨地域作案现象突出
涉税犯罪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都大有存在。近些年来,涉税犯罪流动性十分突出,而且逐渐由沿海向内地蔓延,特别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上,犯罪分子大多采取跨地区、跨省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作案方式,他们利用税务机关电子联网稽查系统尚不完善,人工审核稽查效率低,信息反馈慢的状况,打时间差,逃避执法机关的检查,他们大多行踪不定,边走边开边买边卖,接受专用发票者遍布全国各地,有的案件甚至涉及全国数十个省市自治区的几百家单位,犯罪分子这种游击战术,加之假身份、假手续、假注册,一方面可以保持相对安全,一方面查处难度加剧,另一方面也为作案得逞后迅速携款潜逃争取时间,近而逃避法律制裁,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困难。在金华税案中,受票单位遍及全国36个省,218户企业发生虚开发票行为。
6、涉税犯罪发案率高,大要案突出
最近几年,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为了追逐暴利,借国家进行税制改革、各项制度尚未建立完善之机,大肆进行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致使涉税犯罪案件呈居高不下之势。在1996年全国财税大检查中,偷逃骗取增值税、消费税等工商各税的金额为125、41亿元,占违纪金额总数220.35亿元的56.91%。深圳市国税局自1994年成立至1997年11月,协助外省市核查发票6万余份,查获假发票30309份,占核查总数的一半。几乎各种性质的生产和经营企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涉税违法犯罪现象,高收入者偷税面则更比比皆是。与此同时,涉税犯罪暴露出来的大要案的比例凸显,1996年全国财税大检查反映出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违法乱纪大案呈上升趋势,全国查出的236.22万个违纪单位中,违纪金额50--100万元的有2332个,100--500万元的有1040个,500--1000万元的有114个,1000万元以上的有54个。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1994年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项,全国36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共发案1442起,价税合计达313.89亿元。
7、税务人员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共同作案现象明显突出
当前,税务人员参与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税务人员本是代表国家对纳税人行使监督管理之职权,但个别税务人员由于意志薄弱,法制观念不强,受到利益驱动后,不仅放弃职守,而且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帮助出谋划策,起里应外合作用,配合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在有的骗取出口退税和有关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案件中,税务人员的参与往往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在金华税案,南宫税案中有大批税务人员被绳之以法。正是从反面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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