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从解决干扰办案之视线为突破口,尝试轮岗、交流、移送等举措
基层公安经侦部门警力有限,管辖地域有限,当地居住人群有限,发案类别有限,日久天长,彼此都将相识熟悉,碰撞过程中难免相互之间存有丝丝缕缕的联系。还有,各类经济组织在当地依靠经济实力,盘根错节发展自己的关系网或保护伞,相当多的成员在当地都是有背景、有身份、有实力、有关系、有影响的,深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可见一斑。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的民警无时无刻不在身临其境经受着金钱、酒色、人情、权势、关系、利益的考验,不可排除个别意志薄弱的经侦民警经受不了诱惑,抵御不住侵蚀,坚守不好气节,出现以案取利,徇私枉法的各类司法腐败。所有列举这些,无不影响和左右着基层经济犯罪侦查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实践中可以由上一级经侦部门牵头,对一地从事经侦岗位时间过长的民警、领导,或实行异地交流,或实行本地轮岗,或实行双方对换,对个别案件可能出现影响公正的种种迹象坚决实行回避制度,对一定案值以上,当地拥有一定政治身份,有一定声望,查处起来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案件,将案件提请移送上级经侦部门,可由上级经侦部门采取统一指挥协调异地交叉办案,这样既可以避免来自当地不正之风的干扰和冲击,又使经侦民警从畏手畏脚中释放出来,有利于经济犯罪侦查的依法进行。
八、从解决挽回经济损失之艰难为突破口,坚持人赃并重的侦查导向
经济犯罪一旦得逞,势必或多或少给国家、集体及个人造成经济损失,对于受害方而言,最为关注,最为敏感,最为期望的莫过于挽回经济损失。2000年我大队所侦办的孙东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群众上千人,涉案金额过亿元,02年孙东宇被公主岭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该罪法定最高刑期)。受害群众不只希望是看到其受到法律的惩处,而且更为关注的是经济损失的挽回程度,一度曾在当地党委政府造成不稳定因素。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去考量,上千人上亿元的经济损失换得10年有期徒刑,实在是得不偿失。无独有偶,2005年法制晚报曾报道过一篇文章说,被告人宁可坐牢也不还钱,赔偿难,执行难,极大地损害了被害方的利益,该文的标题近似调侃性,《蹲监狱一年能挣375万元?》。于是乎尽全力挽回经济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理所应当成为各级经侦工作的重中之重。尽全力挽回经济损失是当前经侦理论和实践中的直陈热点,同时也是争议颇多的焦点,更是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从经济犯罪的属性和侦查措施来看,挽回经济损失的途径只有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赃款赃物是通过经济犯罪而存积的非法所得,所以也是证实经济犯罪案件事实的重要物证,从这个意义上看,追缴赃款赃物也是经济犯罪侦查的重要内容,适时将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重心向追赃前移,十分必要。司法实践中,案件从立案到报捕、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再到法院一审判决乃至被告上诉,二审裁判,历时的时间无法估量,足以留给被告家属得以转移、变卖、隐匿涉案资产的运作空间。对此,在经济犯罪侦查乃至初查的伊始,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转化为被告人)销赃、移赃、匿赃、洗赃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充分运用好《
刑事诉讼法》、《
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强化与铁路、邮政、银行、房产、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密切联系,以此启动返赃工作。细细查明涉案款物流向,牢牢掌握被查对象的款物分布情况,死死控制涉案赃款赃物的流失,根据需要果断采取和综合运用搜查、查询、扣押、查封、冻结、划拨等法律措施,积极有效追缴赃款赃物,从而把经济犯罪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确保人赃证同步到案,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以此推动返赃工作。同时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很好地将调解引入经济犯罪侦查之中,下大气力开展退赃返赃引导工作,做好返赃笔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改变强制措施,并据实向检法两院呈送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司法建议。以此促动返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