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从解决疑难案件定性之困扰为突破口,构建专家咨询机制
我国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起步较晚,本身所独具的潜在性、专业性、智能性、复杂性,使得复杂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出现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司法认定难的现实窘境。对此可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根据需要从有关部门聘请享有声望的专家、学者、教授和特殊专业人才担任咨询委员,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咨询组,适时就典型个案、疑难复杂和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向专家成员开展咨询活动,听取专家对案件的论证意见,充分利用专家们丰富的实践经验、浓厚的知识资源、精辟的法理分析,来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准确率,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据人民网报道,2004年3月26日,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就张智敏涉嫌抽逃出资罪向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婺城区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04年11月26日,江南分局就该案涉及的一些疑难问题向在京的五位全国知名法律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了咨询和论证,经过充分、严谨的论证,一致认为:根据本案现有事实和证据,张智敏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该消息无疑是对上述建议提供了最好印证。
六、 从解决外出调查取证之桎梏为突破口,畅通横向协作渠道
经济犯罪的跨地区、跨行业的流窜性作案特点相对突出,涉及面越来越广,涉及地域越来越多,加强经侦协作,建立健全经侦合作机制,已成为经济犯罪侦查宏观发展战略的当务之急。尽管公安部经侦局倡议全国经侦一盘棋的协作意识,然而各地司法尺度掌握不一,地方保护主义及部位利益至上观念作崇,甚至暗中干扰,缺乏全局观念,一定程度影响了经济犯罪协查工作的开展。笔者曾于2002年前往西安永乐食品有限公司协查一起职务侵占案,西安永乐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陕西省泾阳县的永乐镇,我们一路实行换签发介绍信的程序。行走途径是,先由本局开出介绍信,持之到四平市局经侦支队换信后,到省厅经侦总队,总队将信开到陕西省经侦总队,到达陕西省,先将介绍信交给陕西省经侦总队,总队将信换开给咸阳支队,到达咸阳后,咸阳支队又转开给泾阳县大队,泾阳县大队直接转开给永乐中队协办,我们就这样如同唐僧取经般,一路辗转反侧,每到一地都要如出一辙地履行看、听、记、印等程序,即看案卷材料,听工作情况,登记来去方向,复印案卷内容。这样的办案效率可想而知。还有99年我们大队四位同志前行广州市经侦部门要求协查一职务侵占案,尽管我们具有完备的一系列法律手续,但对方以我们的立案标准未达到他们地区的受案标准而不予配合,案件半途而废。勿庸赘言,公安部门的办案经费捉襟见肘,现实中,几乎的大多办案经费要依靠受害单位承担,必要时还要出人出车,无疑加大了本来已经遭受损失的受害者的承受负担,同时侧面加大了对经侦部门乃至公安机关的误解。有论者提出,加强各地区各警种间的协作,大可不必,因为非经侦警种毕竟受到专业的限制,其协作未免勉为其难。只要构建好全国经侦系列的协作平台足矣。各地经侦部门要从大局着眼,建立有效的协作协查机制,确保警令畅通,充分发挥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合力作用。取消逐级换信制度,缩短侦查时日;取消异地审查制度,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就应全力配合,退一步讲,出现问题责任完全在立案单位。学习和仿效“天下刑警是一家”的刑警协作模式,只有工作证,就可抓人办案。从目前经侦现状出发,不仅仅在于认真配合的协作态度,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减少警务资源消耗,提高侦查效能。建立起全国经侦部门、人员信息共享平台,细化取证、查封、抓捕等协作工作规程,并纳入各地经侦部门的考评范围。将协查内容通过电话、传真、书信、电子信箱、特快专递、网络互动等方式传递给对方经侦部门,完全由对方经侦部门代为完成,再由协作单位按上述方式反馈返回到发出协查单位。达到资讯共享,同步互动。这样可行之外在于,一是协作单位当地情况较明朗,工作起来轻车熟路;二是没有外地陌生警务参加,可以避免打草惊蛇;三是其协查主体合法,其工作范围都是行使国家赋予的法定权利,都是严格依据
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而进行。这样完全起到既减少办案经费,又整合了警力配置,还缩短了侦查时限一举多得的作用,极大地降低了司法诉讼成本。同时可从经济犯罪协查中最为敏感的经济利益为切入点,必要时双方可商榷有关费用,将节省下来的外出费用部分转移给协查单位,如果案件中有更多的经济收益,再按一定比例予以分成,以充分调动协作的积极性,推进打击经济犯罪侦查协作向纵深发展,彰显全国经侦大协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