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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基层经济犯罪侦查瓶颈初探

  四、 从解决诉讼质量低下之困境为突破口,转变侦查取证模式
  由于经济犯罪的错综复杂性,特殊专业性,即无论是犯罪活动的方式、手段,包括犯罪主体构成上,还是犯罪结果的表现形式上,以及与经济纠纷相互交织并存中,使得其涉案证据的取证内容、方式和方法,都游离于普通刑事案件之外,换言之,其诉讼规格有别于传统侦查方法的诉讼要求。实践中给打击经济犯罪带来了一系列的困难和挑战,给经侦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的民警牢树法制意识、全局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进一步提高证据的发现率,证明力。现行刑诉法对定罪量刑的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何实现这一标准,要求我们克服单纯为破案而破案的片面观念,适时将侦查取证的视线前移,站在有利于起诉,有利于审判的高度,全面发现证据,收集证据,审查证据,提前拾遗补漏,做到铁证如山。但是对目前经济犯罪的具体状况和基层经侦民警的实际办案能力而言,达到这一标准,除了亟待提高民警的侦查技能外,尚需更新观念,转变侦查模式,即从依赖人证向重视收集物证书证转变,从依赖口供向零口供定案转变,从依赖打击向注重保障人权转变。此外还要搞好与检、法相应业务对口联系,以期达成共识。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法院机关负责审判,这是现行法定分工,加之经济犯罪的错综复杂性,相关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势必对案件犯罪事实的认定,对涉案证据所持的态度产生分歧和争议,不可避免要出现公安机关的移送起诉,达不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标准,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达不到法院定罪量刑的标准,于是便有了一次又一次的退回补充侦查,既浪费警力,又耗费财力,还容易造成超期羁押。如何有序解决这一司法分支,形成统一口径,畅通诉讼出口,是目前经侦部门乃至整个公安部门都渴求的目标,这使笔者想起了05年11月15日在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参加初任培训时,偶遇美国洛杉矶警官学院警务代表团来校考察,据代表团成员介绍,犯罪嫌疑人抓获时始,案件进入侦查取证诉讼环节,案件总指挥已经转移到检察院的主诉检察官,公安侦查都是围绕着主诉检察官而实施,用他们的俗话说都是为检察官而打工的。由此,我联想到了本人曾参与侦办的一起姚焕金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送起诉被退回侦查,我们及时调整了工作思路,届时提请该案主诉检察官介入,双方在案件的侦查取证保持了同步,并不时共同与当地法院的刑事审判同志进行了协商沟通,最后该案进入审判程序,在被告拒不认罪,三易其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二审终审维持了原审判决。无论是美国的警务经验,还是个人的办案经历,其借鉴意义都是相同的,积极探索创建检务合作机制,应成为侦查诉讼的发展方向。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注重和检察机关的协调,提请其介入,以其为主导,乃至于牵头挂帅,使整个侦查向诉讼程序顺利并轨。我国目前既定审判环节是,出庭支持公诉的唯一指定为检察官,法庭上展示涉案证据的是检察官,向被告发起讯问的是检察官,和被告的辩护人进行对弈的是检察官,从这个意义上说,搭建侦查终结与审查起诉共享平台,乃是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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