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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养狗权的一般法律思考

  第一,如前文所述,养狗不养狗都是自由选择,养狗人当然不能侵犯别人不养狗的一项自由。既不养狗的人可能存在对狗的一些厌恶的情感,养狗的人至少不能将你履行养狗权的行为达到侵犯他人不养狗的权利的程度。
  第二,养狗权在实际生活中涉及最为广泛的就是对相邻权的一些侵犯。特别是对生活去安静环境的打扰等等,这实际上还是属于我上面讲的问题。但是由于它是最严重的,也是最惹人关注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又最缺乏有效规制,所以有必要将其单独列出。
  第三,养狗权对公共利益的侵犯直接的表现在其对公共卫生和安全的现在侵犯上。由于狗和人一样具有广泛流动性,并且养狗人也大多有溜狗的习惯,所以狗也在大范围内流动,他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了范围的广泛性。这种状况下,他就可能对更大范围内的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给狂犬病的扩散造成极大可能性。也可能由于没有为狗设置的公共厕所等原因它们的粪便也直接的造成了环境的相对破坏,特别是造成市化的破坏。
  以上的几点养狗行为的危害事实上也就是养狗权本身需要规制的一些必然性。
  基于以上分析,似乎对养狗权进行规制理所当然了。但是摆在我们眼前的现实是我们国家对养狗问题的规制其实已经有很长时间了,最起码从上实际90年代起很多城市就有了相关规定。但是近日为什么还在讨论这个问题?原因就是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并不好,那么我们在肯定了需要对养狗权进行规制的前提下还必须思考应该怎样对养狗权进行规制的问题。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上有以下几点需要把握:
  首先,必须坚持以限代禁,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现实中有很多极端的例子和很多极端的想法,最主要的就是禁止养狗的想法。正如我前面所讲,养狗权可以被认为是人们的一种不证自明的基本权利,千百年来一直被人们承认着,养狗也成为人类一项很普遍的习惯。所以采取禁止养狗的做法我个人认为并不可取。当然世界上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和地区并不多。但是事实上采取它的变种方式的却不乏其人,报载最近云南省的一个县就在全县范围内的灭狗运动,除军犬与警犬,无一幸免。只要细想,这其实就是在禁止养狗,因为军犬与警犬与人们所养的架狗的区别是明显的。这种狗并不能满足人们现阶段养狗的任何需求。
  出于对民众养狗权的理性维护以及公共利益的合理保护,再加上对行政干涉的合理性的考虑。我个人坚持认为对养狗权应该进行合理限制而非禁止。这也是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现在采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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