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养狗权的一般法律思考
蔡正华
【摘要】最近社会上对养狗权问题讨论异常热闹。争执的关键点就在于是否应该对养狗权施加限制?如果应该施加限制那么限制的限度为何?进一步将如果进行限制那么又该如何限制?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涉及到了很多法律问题,特别是行政法律问题,所以本文主要就是行政法的角度对这类问题进行个人观点的论述。
【关键词】养狗权 法律思考 限制
【全文】
放眼中国的主要大中城市,广州,北京,兰州等等各地行政部门对养狗人的养狗全都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定。那么养狗全是个什么样的权利呢,我想针对这个问题有几个细节值得注意:
首先,养狗不养狗肯定是人类的一项自由选择,这个问题不应该被怀疑。人类社会,无论你是处于欧亚还是北美,都可以看到很多养狗之人。至于养狗的目的,又为安全和宠物等不同。并且随着社会生活工作节奏的加快,人么养狗的可能性还在增加。由此出发,对养狗全只能限制不能禁止。
其次,养狗之事是否能够上升为权利?在对养狗权问题进行讨论的过程中,有人对养狗权的权利性质的有无表示怀疑,更有甚者直接认为起更本不是权利。事实上,认为养狗不能上升为权利的人们的主要观点就是法律无规定。而只要有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差距,作为法制社会的公民的法律义务必须法律规定的才成立,而权利则不然。因为一个社会涉及的权利可谓无穷无尽,法律不可能穷尽的列举。所以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就说养狗权不是权利。事实上养狗权应当是一项无需法律规定就被社会认可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最后,那么养狗权作为一项权利他的主体等各方面的要件要求如何呢?从实证的角度来看,养狗权在未对社会其他权利造成危机的时候它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最起码在法律层面是这样。但是如果它的存在对社会其他权利的存在与保护造成了危机,那么对他的限制就应运而生,养狗权的取得也就有了要件要求。这在后文将有述及。
讨论了养狗权的性质,那么我想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就是行政机关基于什么理由对养狗权进行限制,或者说行政机关限制养狗权的正当性何在?对于这个问题我想有以下几方面也许可以说明:
从行政以及行政法内容的特点来看:第一,行政与公共利益密切相连,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因此国家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理所当然处于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他所认为的对公共利益造成危机的养狗权进行限制。第二,公益优先性是行政法内容的基本特征之一,因为既然行政是为了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实现,那么行政法很当然的就会从立法的角度,法律规制的角度对行政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值得规制的社会行为进行规范,一起保护公共利益。
那么既然说了行政机关的规制行为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那么养狗权在实际生活中具体涉及的他人权利也就成为限制养狗权的一项正当性基础。那么养狗权事实上具体的设计的对哪些他人的权利造成了危机呢?我想有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