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这里还要指出的是,不要把董事会和董事会会议混同起来,它们是两个概念。董事会是一个组织机构,英文名称是board of directors,而董事会会议是指由董事会召开的会议,英文一是the meeting of board of directors。它们有不同的内涵。本文要介绍的是董事会,而不仅仅是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制度产生于西方国家。其客观原因是:首先,虽然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但由于股东人数十分浩大,尤其是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的股东人数都在万人以上。由这么庞大的股东队伍来领导公司业务显然是不可思议的,另外,股东人数众多,其成份必然复杂。现在,股东从幼儿园的儿童,到老人院中的老人,年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根本无法实施对公司的有效管理,最后,数目庞大、成份复杂的股东队伍的绝大多数进行投资的目的是不劳而获,坐享其成,而对劳神费力地进行管理毫无兴趣。相反,他们需要有一批数量少,有能力,有责任心的人代表公司利益行使管理。因此,公司中产生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势在必然。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东(公司的拥有者)与公司的管理班子是分离的。因此,董事会的产生,这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产物。
公司法最基本的特点就是赋于公司以法人资格。而董事会则是该法人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机构。
二、西方国家
公司法关于董事会制度的主要规定
董事会制度的规定,在各国公司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就西方国家
公司法对董事会制度的基本规定分别介绍如下:
(一),董事会的组成和结构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是由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董事具体组成的。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西方国家
公司法规定,法人可以充当公司黄事,但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
1.关干董事人数
公司法对董事人数的规定,在各国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类型的公司,不尽相同。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的出发点,是基于如何使董事会更有效地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业务。董事人数太少,容易独裁,不民主,危害股东利益;董事人数太多,机构拥肿,不易形成决议,办事效率低。因此各国公司法对这个问题的规定弹性都较大。一般只规定最低人数,具体人数留待各公司章程或内部细则自行确定。如在美国,大多数州的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人数至少为3人,(但少数州,如特拉华州也有规定可以一人的),西欧各国情况也基本上一样,如西德、法国和比利时等国的公司普遍规定,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人数一般都在3人以上。我国中外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说明与各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基本相同。各国对董事会成员都没有最高额的限制,但在实际上,美国跨国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一般都在35人左右;而中外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数通常都在7-9人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