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制度的基本法律概念
沈四宝
【全文】
国际投资法,作为调整国家间资本流转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总称,主要是指管辖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各种法律制度。正如上讲所述,所谓外国私人直接投资,通常是指一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拥有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其它国家从事的一种直接投资活动。由于董事会是公司企业的主要领导机构,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通过其法律对董事会制度的具体规定来实现的。因此,了解董事会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对于从事国际直接投资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董事会的概念,西方国家对董事会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以及我国关于董事会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简述如下。
一、董事会的定义
什么叫董事会?按传统的法律观念,所谓董事会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领导机构。它通常是由公司的投资者(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的主要成员一般由公司的内部成员出任,有时也特邀公司的外部成员参加。董事会受投资者(股东)委托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有权任免公司的高级职员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对于董事会的概念,有必要强调如下几点:
第一,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主要领导机构,但不是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投资者会议,或叫股东大会。因为投资者〔股东)是公司的拥有者,而董事会则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组建的决策机构,它是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而行使管理和领导职能的。此外,董事会所通过重大的公司决策,如股息分配计划,长远发展规划,年度报告均需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方能生效。如果说投资者会议(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那么董事会则是公司的领导枢纽,它是代理投资者(股东〕具休行使管理职能的一个集体领导班子。
第二,在联邦德国、法国、意大利等西欧国家还存在着一种双重董事会制度,所谓双重的意思,就是在股东大会的下面不仅设有董事会,而且还设有监察委员会。其中,监察委员会有权监督董事会。公司的监察委员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一般由股东和一定数量的雇员代表组成。董事会则在其监督检查下进行工作。监察委员会除对董事会的决定有权提出异议外,还有权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检查公司的帐簿、业务表册和公司其它工作文件。此外,它可以列席董事会并对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罢免和处分的建议。有的西欧国家
公司法,如法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其章程确定该公司应采取双重董事会制度还是单个董事会制度。目前,在法国的大多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是单个董事会制度。但个别国家,如联邦德国的股份有限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察委员会,而本文中所指的董事会制度,不是指双重董事会制度,不包括监察委员会的法律概念,这是需要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