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承运人的运输拒绝权

承运人的运输拒绝权


许俊强


【全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但在托运人违反货物包装等法定义务时,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均有权拒绝运输。包装货物是托运人运输合同法项下的基本义务之一,运输中的货物分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法律对托运人设置的包装义务因货物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普通货物
  《海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妥善包装。新颁布的《国内水陆货物运输规则》(下称《货规》)第十五条规定,需要具备运输包装的货物,托运人应当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没有包装标准的,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但上述规定对托运人违反包装义务时,承运人是否有权拒绝运输未作明文。《合同法》施行前,对包装不良的货物时,承运人可以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在提单上就货物包装不良的情况作批注,而不拒绝运输货物,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使用的单证是运单,《货规》未有承运人有权在运单上作批注的规定;从理论上分析,妥善包装货物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从履行顺序上,货物只有包装后才交付运输,承运人履行的运输义务在后,其可援引后履行抗辩权而拒绝运输。现《合同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该规定明确托运人对货物的包装义务和包装方式,赋予了承运人对包装不当货物的运输拒绝权,祢补了《海商法》的不足,平衡了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了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