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货规》的参照适用
许俊强
【全文】
《
合同法》颁行后,为贯彻执行《
合同法》,交通部制订并公布了《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下称《货规》)和《港口货物运输规则》,以代替1995年颁行的《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并于200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如何确定《货规》在海事审判实践中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以应实践之需。
一、《货规》的法律地位
《货规》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起草,由交通部颁布实施,《货规》属部门行政规章当无疑义。从法理上分析,作为行政规章应着眼于行政管理权的实现,对行政机关和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做出规定,而不应为平等主体的运输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设定一般规范。但不能据此简单否定《货规》的效力及其可适用性。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法院无权宣布与
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规章无效,不但如此,法院审理案件还将参照行政规章的规定,《
行政复议条例》第
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前述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但这种改变仅限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领域,与民事诉讼无关,且部门规章也不属现行司法审查的范围。具体到海事诉讼领域,海事法院无权宣布《货规》的有关规定无效,相反,在海事审判实践中,交通部规章仍得以参照适用。
二、《货规》得以参照适用的途径
国内沿海货物运输虽可适用《
合同法》总则及第十七章货物运输的规定,但总则仅就合同的一般性问题做出规定,未具体涉及沿海货物运输合同;而第十七章关于货物运输的规定又适用于所有的货物运输方式,相当于运输合同的总则,未能充分考虑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因此,可以说我国目前除《
海商法》对国际海运和沿海客运进行规范外,沿海货物运输在法律调整上基本是空白,这就为《货规》的参照适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