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民法通则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格权法的产生、发展与展望

  后来新疆也发生了一个案件,有一个人姓武,在医院住院期间就死了,他家里面的人说是医疗事故,医院说不是医疗事故,最后就提出尸体解剖。医院害怕出现问题,在解剖的头一天晚上几个大夫就偷偷摸摸的把尸体给解剖了,解剖完以后发现确确实实是因病而死,不是医疗事故。第二天家属要求进行解剖尸体的时候,医院的人说,我们已经解剖了,不是医疗事故。家属提出异议,家属不在场,而且是在确定的解剖时间之前偷偷摸摸进行,凭什么你们给做了?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进行尸体解剖,死者的家属必须在场,而你们凭什么私自就给解剖了?后来死者的家属就向法院提起诉讼,乌鲁木齐的法院审理确认医院侵害尸体,构成侵权。这个案件,法院的判决是对的,尸体应该得到保护。尸体的保护不仅仅保护的是死者的人格利益,更重要的是保护人的尊严。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当中,确认了六种死者的人格利益是受到保护的,这就是:死者的姓名利益、肖像利益、名誉利益、荣誉利益、隐私利益,以及遗体遗骨,这六个方面的死者人格利益都依法保护,一旦受到损害以后,死者的近亲属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第五个突破
  第五个突破是对于身份权的法律保护。在中国的民法当中,对身份权一直带有一种偏见,就不待见身份权,甚至认为身份权就不是一个权利。在《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规定中,就没有规定身份权,我们的身份权都是规定在《婚姻法》当中,规定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这些都不直接叫做权利,而是叫做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身份权的保护也没有太多的保护。在民法理论研究中,对于身份权的研究也是一个弱项,这也是一个偏见。
  我一直反对这样的做法和看法,强调身份权的重要作用和法律保护。去年,我出版了一本《亲属法专论》的教材,我完全是按照身份权的线索来写的,我们应该张扬这个身份权。身份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使身份安定。什么叫身份安定啊?就是亲属之间的关系是稳定性的,什么是安定呢?就像《篱笆•女人•狗》的电视剧中的歌曲唱的一样,爹是爹来娘是娘,这就是身份安定,亲属之间的关系要确定下来,不能任意变化,这就是身份权的作用。在这个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当中提到了一个身份权的保护,就是诱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造成亲子关系和亲属关系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里面保护的就是亲权和亲属权。这个规定是在身份权领域当中第一次提到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来保护身份权的,虽然在此之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时候,保护的是配偶权,也是身份权。所以,关于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保护,应该说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六)第六个突破
  第六个突破是对特定纪念物品中的人格利益保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保护的就是人格权和人格利益,这个司法解释的标题本身就是《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就把这个标题进行了限制,一定是在侵权领域当中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是违约的就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行为当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只是保护人格权和人格利益,而身份权是人格权的延伸,所以身份权也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来进行保护。对于财产的损害,原则上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比如,你把我一个非常珍爱的杯子打碎了,我很痛苦,痛苦了就要赔偿精神损害吗?不能!但是,有一种情况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当一个物品或者一个财产是一个特殊纪念物品的时候,这个特定纪念物品就包含了人格利益因素,特定的纪念物品中所包含的人格利益因素因为财产损害,而使这个人格利益因素受到损害的时候,也可以请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来保护。
  例如,唐山地震的时候,有一家人就幸存了一个两岁的小孩,其他人都在地震中死亡了,这个小孩就在亲戚家中寄养。等到这个小孩懂事的时候,他的亲戚就拿出一张他父母的照片,并对他说:“这就是你的父母,只有这一张,你一定要好好的保存起来。”小孩就凭着这张照片才知道他的父母长的什么样,一直把这张照片珍藏起来。前几年,照相馆开始了照片修复、放大的业务,他就把父母的照片拿到照相馆放大。等到他去取照片的时候,照相馆的老板就说,对不起,不小心把你的照片弄丢了。这个小孩一下子受到严重的精神打击:你丢的是照片吗?丢的是我爹我妈啊!现在对他们我再也没有什么印象了。最后,这个孩子就诉讼到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当法院在讨论这个案件的时候,法官们一致认为,这种情况应该赔偿精神损害,尽管损害的是一个财产,但是这个财产当中有人格利益因素,应该得到赔偿。所以,在起草这个司法解释的时候,这个案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特定的纪念物品受到损害以后要不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参加讨论的法官就拿这个案件来说明问题,最后大家就统一了意见。
  后来还有一个案件和这个案件差不多,浙江省金华市有一个家族一直供奉一张祖宗的画像,传到现在已经一百几十年了,他们家周围三十多家同姓的人都供奉这个祖先,经过代代流传,尽管已经十分小心保护了,但还是有一些破损。后来,保管画像的人就到一家装裱店进行装裱,等到来取的时候,装裱店才告诉他已经把这个画像给搞丢了。最后诉讼到法院以后要求赔偿一万元的精神损害,最后法院也按照诉讼请求给判了。
  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具有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第二个里程碑的意义,六大突破讲的就是它主要内容。
  (七)一个核心
  那么,这个司法解释的核心问题是什么呢?在这个司法解释当中提到了对其他人格利益的保护,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以后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非常弹性的规定,它恰好是一般人格权所起到的保护作用,也就是补充具体人格权保护不足的问题。
  这几天,在王泽鉴教授的讲学期间,他也反复强调了一般人格权的问题。一般人格权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权利?大家比较一致的认为,一般人格权是一个补充性的权利。具体人格权没有规定的人格利益,这些人格利益需要保护的时候,就可以适用一般人格权来保护。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人格权是法定主义还是非法定主义?很多学者主张,人格权应该是法定主义。有的教授采取一种很奇怪的逻辑,认为,人格权原则上应该是法定主义的,但还应该有一个弹性。这就不是法定主义了。而王泽鉴教授的态度很明确,认为人格权不能是法定主义,如果一旦确定人格权是法定主义的时候,我们会想到物权法定,物权法定的含义就是法律没有认可的物权不是物权。可是,我们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已经不把物权法定原则坚持到底了,已经承认在现实生活当中具有物权特性的一些权利,也视为物权。物权法定都不能坚持到底,为什么要在人格权上坚持到底?而且人格权本身就不可以法定。有人讲,人格权是一个自然的权利,它是一个固有的权利,法律认可它是一个权利它是权利,法律不认可它是一个权利的时候它也是一个权利。我们一旦认定人格权是一个法定主义的话,我们很多将来发生的一些变动中的人格权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人格权就不能法定,一旦要法定就不能很好的保护人格利益。
  人格权不能法定,在法律中的表现就是,能够确认它是具体人格权的就确认它是人格权,不能确认为是人格权的,那些人格利益受到损害以后也需要保护的时候,就用一般人格权来保护。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内容是什么?我们现在说,就是人格尊严和其他人格利益。因此,在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问题上,如果规定了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时候,那么对于人格权及其人格利益的保护就是非常完善的了。因此,我才说,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关于其他人格利益的保护,是这个司法解释的核心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