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后比较宪法学经过不同的历史阶段得到了发展。在新中国宪法学的初创时期学者们围绕第一部社会主义
宪法的制定开始了对外国宪法的研究,并在学术研究中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比较宪法学研究。如在1954年
宪法制定过程中制宪者们除参考苏联
宪法、东欧国家
宪法外还参考了旧中国
宪法、法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
宪法。尽管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学者们不能自觉地进行专业化的比较宪法学研究,但在学术研究的方法与宪政体制的具体选择上运用了比较宪法学的成果。在后来的宪法学“曲折发展时期”和文化大革命十年的“停止时期”,比较宪法学研究没有得到发展,基本上处于停止状态。1978年后中国宪法学进入了恢复与发展时期,特别是修改1982年
宪法前后学者们普遍关注了比较宪法学研究成果与价值,在比较研究中思考中国
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可以说,1982年
宪法的修改是中国比较宪法学走向繁荣的重要契机。自1982年后出版的比较宪法学著作主要有:龚祥瑞教授的《比较
宪法与行政法》(1985年)、何华辉教授的《比较宪法学》(1988年)、张光博教授的《比较宪法纲要》(1990年)、王广辉教授的《比较宪法学》(1998年)、赵树民教授的《比较宪法学新论》(1999年)、沈宗灵教授的《比较宪法》(2002年)、韩大元教授主编的《比较宪法学》(2003年)、李步云教授主编的《
宪法比较研究文集》(1—3册)等。另外,在比较政治学等相关学术领域出版的著作中还涉及一些比较宪法学方面的内容。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宪法学界以不同的形式较系统地研究了比较宪法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使比较宪法学开始成为具有开放性与专业性的知识体系。其研究进展主要表现在:比较宪法学学科的独立地位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比较宪法学研究成果在国家立法和重大决策中开始发挥学术影响力;比较宪法学对宪法学学科体系的完善提供了知识与理论基础;比较宪法学为不同学科之间的对话与交流提供了知识与分析工具;比较宪法学的研究为中国宪法学走向世界和世界宪法学界了解中国宪法学以及中国宪政制度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比较宪法学知识与思维模式有助于更新人们的知识结构,使人们能够从比较的角度分析日益复杂化的
宪法现象。当然,比较宪法学作为宪法学的独立的分支学科,在学科的定位与具体功能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有:比较宪法学研究对象的不确定性,没有比较清晰的学科边界;比较宪法学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的不成熟性,还没有形成能够系统地对比较宪法学提供理论指导的知识体系;在比较宪法学体系的建构方面还没有学术界公认的学科体系,外国宪法学与比较宪法学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楚;在研究方法上,通常采用以个别问题或国别为主的研究,以主题或问题为中心的研究相对薄弱;在比较宪法学研究内容上,近年来虽强调了
宪法文化多元化的问题,试图在比较过程中平等对待不同的
宪法文化与传统,但在具体的比较与研究过程中还是侧重于以西方宪政的经验作为分析的前提性条件,忽略了研究非西方国家
宪法体制的价值与功能;没有建立结构合理的比较宪法学研究队伍等。可见,在整个宪法学理论体系中,比较宪法学是比较薄弱的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