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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学研究方法:从单一走向综合化

  从宪政的基本理念看,和平、宽容与协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特点与标志。在比较宪法学领域中我们看到,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是同时出现的一种现象,在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影响下,人们看到更多的融合趋势,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宪法制度上的相互接近、相互影响的趋势进一步推动了宪法文化在全球范围内的融合趋势,扩大了宪法公共性价值的基础。
  不同民族宪法文化之间的沟通是通过对话与交流来实现的,而进行对话首先需要寻找宪法学的共同的话题。其实,多元化宪法文化体系中的共同话题是比较多的,尽管当今世界宪政体制多种多样,但透过不同的宪法现象,人们可以找到人类社会中的许多共同点。比较宪法学所研究与关注的问题与人类生存有着密切的关系,以人的尊严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宪法理念体现了当代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趋向。在多元文化的冲突与融合过程中,比较宪法学应总结不同文化体系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并通过比较宪法学提供的平台,共同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21世纪的比较宪法学将以跨文化、跨学科的宪法问题的研究为其核心,在实践中将面临多元文化共存的种种复杂的新问题。为了保持文化之间的和谐,应在西方与非西方宪法文化的对话与融合中寻求新的解释,尊重不同民族文化的价值。
  比较宪法学在中国:现状与展望
  在中国,比较宪法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移植西方宪法理论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最早建立的宪法分支学科之一。早在1911年吉林法政学堂学生的毕业证书上就有“比较宪法”这门课[9],1917年四川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开设《比较宪法》和《国法学》。通过对中国宪法学历史起点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早期的中国学者是通过比较宪法和外国宪法研究了宪法理论,并以比较宪法和外国宪法的经验与认识为基础开始思考中国宪法学体系。这种宪法学发展过程说明,由于受中国社会特殊的文化与历史背景的制约,比较宪法学的理念与发展过程一开始具有不同于西方社会的特点。在30年代和40年代,由于学术环境的相对宽松及欧美日本宪法学思想的熏陶,比较宪法研究盛极一时。[10]经过一段时间的理论准备与宪法实践的体验,有的学者开始出版了比较宪法学的著作,有一定代表性的著作有:王世杰的《比较宪法》(1927年)、程树德的《比较宪法》(1931年)、丁元普的《比较宪法》(1931年)、章友江的《比较宪法》(1933年)、周逸云的《比较宪法》(1933年)、费贡的《比较宪法》(1933年)、王世杰、 钱端升的《比较宪法》(1936年)、马质的《比较宪法论》(1948年)等。上述的比较宪法学著作中王世杰、 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是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反映了中国比较宪法学当时的学术水平。本书的宪法学价值主要表现在:(1)在比较宪法学体系上,作者没有采取以国别为标准的方法,而采取了以“现代宪法上规定的问题为标准,在各个问题之下,介绍各种不同的规定和不同的意见”;(2)在比较宪法学内容的安排上,作者把比较宪法学内容分为第一编 绪论, 第二编 个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第三编 公民团体 ,第四编 国家机关及其职权, 第五编 宪法修改。这种体例安排的特点是:在比较宪法学理论中合理地处理了国家、社会与个体的关系,对个人的基本权利问题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与介绍,表明作者的基本权利理念。(3)把宪法修改独立成编是本书结构上的重要特点之一,表明作者对宪法变迁问题的关注。尽管本书在体系和内容上存在一些缺陷,但作为70年以前出版的比较宪法学著作仍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对当代中国宪法学发展仍发挥重要的学术影响。[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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