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方法的综合化趋势要求研究者,要根据
宪法现象的不同特点,合理地选择适合于解释和解决
宪法问题的方法,建立方法与研究对象之间的逻辑关系。在具体的比较研究中,几种研究方法的并用是十分必要的,如比较不同国家违宪审查制度时,制度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分析不同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结构,从静态意义上了解宪法规范的特点;功能的比较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在实际的宪政运作中分析违宪审查制度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实际影响,评价其社会影响。而历史的比较方法有助于我们了解违宪审查制度产生与发展的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分析违宪审查制度背后的历史和事实关系。任何一种研究方法都是相对的,应在实际的事实关系中选择适宜的方法。但具体解释
宪法问题时事实与方法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现实的对应关系,比较宪法学并没有给我们提供现成的研究方法,需要研究者在实践中寻找具体问题与方法。
当然,我们强调比较宪法学知识的“中立性”或“公共性”并不意味着否认不同宪法制度与理论中可能存在的意识形态性,比较过程中必然涉及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评价问题,需要研究者透过大量的
宪法事实把握
宪法发展的规律。但值得注意的是,阶级的倾向性并不是
宪法现象本质的必然属性,
宪法现象有的与特定制度的性质有关,有的与特定制度的性质没有关系,现代社会中许多
宪法现象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和解决的问题。总之,制度的客观评价与社会价值的评价并不是相互矛盾的,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可以保持相互协调。
宪法文化的比较:冲突中寻求融合
有学者认为,比较政治学领域中一个最麻烦的问题就是:我们使用的比较政治学概念和范畴究竟是普识主义的(universalistic)?还是特殊主义的(particularistic)?我们的概念究竟适合所有国家、所有地区,还是受到了文化的约束?[6]这一命题在比较宪法学领域也是存在的。当代比较宪法学发展过程中文化的功能与影响得到了加强,许多
宪法现象背后存在着浓厚的文化色彩。可以说,不了解
宪法文化的特点,很难解释多样性的
宪法世界。
我们知道,借鉴与移植是贯穿于整个宪法学建立与发展过程的客观事实,而
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对于这种事实的存在提供了客观基础。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国家在制宪、修宪和解释
宪法的过程中都会遇到不同程度的文化冲突。比较宪法学理论体系与经验并没有统一的模式,有些比较宪法学的经验可能呈现出浓厚的文化色彩。就比较宪法学本身的体系而言,盲目的移植与借鉴并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对本国经验的重视与
宪法文化独特性的尊重是研究比较宪法学的基本态度。从本质上讲,不同民族的
宪法文化的价值是平等的,并不存在优劣之分。西方
宪法文化与非西方
宪法文化之间价值的平等性,是当今世界不同国家之间进行文化交流的共同基础。在21世纪,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冲突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获得融合和统一。解决宪政领域文化冲突的关键在于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沟通并相互怀有尊重和宽容。从文化视野分析各种社会现象已成为不同学科的共同发展趋势。如近年来,以比较文化社会学的方法研究不同国家的宪法制度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为了分析民族文化的差异,有学者提出“民族文化评价库”,用来说明这样的事实:由于条件和民族的、背景的不同,可资利用的文化工具在数量上分布是不均衡的。[7]通过对美国和法国政体的比较分析,学者们得出了重要的结论,即在美国占据着中心地位的是市场论据,而在法国则是(公民)一体性的论据。由此出发学者们进一步比较美法两国宪法文化差异:公民平等在美国主要是以拥有法定权利的公民为框架,而在法国,人们更经常将公民平等表述为全民一体性;市场逻辑与公民平等在美国案例中相互交织使用,在法国,公民一体性却用于反驳市场不平等。法国的政体经常把个人利益与利己主义和缺乏公民一体性或缺乏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相提并论。根据这种比较文化分析,学者们进一步比较两国宪法中公私间的界线、个人观点的民主表达方式、不同共同利益概念、平等权在两国宪法文化中的不同价值体系等,量化了比较指标。[8]
宪法文化涉及人类美好的情感与关怀,较少工具性或功利性价值,故比较宪法学所体现的文化体系中存在着许多公共性的价值,容易相互沟通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