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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学研究方法:从单一走向综合化

  3.研究方法运用过程的综合化趋势
  由比较宪法学研究对象综合化的特点所决定,,在研究方法的选择与具体应用过程呈现了综合化的趋势,进一步扩大了人们研究宪法问题的视野。2003年美国宪法学家Norman、Michel Rosenfeld等三名教授合作出版了《比较立宪主义:案例和素材》一书,学术界评价为“比较宪法领域中最新的一本案例教材(casebook)。对这本书纽约大学法学院Teitel教授写了“全球化时代的比较宪法”[4]。Teitel教授在介绍本书的基本框架与内容后提出了新功能主义比较分析方法在比较宪法学领域产生的重要影响。认为,传统的功能主义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地理上的实体,诸如国家或区域的限制,而新功能主义要考虑如何解决法律问题的角度分析宪法性的问题。作者提出的商谈论某种意义上改变了比较宪法学依赖于普遍性宪法理念的传统,力求提供一个动态的解释和推论性的实践策略。实际上,宪法学领域的商谈论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有助于使宪法问题从规范领域转向实践问题,从一国的宪法问题转向区域性、世界性的宪法问题。按照Teitel教授的观点,随着世界在经济上、技术上和政治上的全球化,一个紧要的问题是这种(全球)综合(integration)在法律方面的扩展,“宪法显然是(全球化)进程中最后一个(未开发的)领地。考虑到立宪主义与国家主权的密切关联,宪法体制本身正经历着变革—这种比较研究面临着新挑战。
  传统的研究方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宪法制度与宪法实践之间出现了各种冲突与矛盾,难以运用现有的宪法理论解释不同形式的宪法现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为了建立宪法制度与宪法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学者们开始注意分析宪法与社会的关系,不仅注意分析宪法制度本身的合理性,而且对其运用过程给予了高度重视,使比较宪法学的概念与各种学术命题具有现实的基础。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趋势中动态方法的广泛运用,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全面认识宪法问题创造了条件。当然,在认识与运用综合化的研究方法时,应注意分析宪法价值与事实认识的相互关系,避免方法论运用中的实用主义倾向。重视宪法的动态过程并不意味着比较宪法学理论盲目地服从现实的需求,更不能把它解释为为了现实的政治需求而牺牲宪法学理论的科学价值。著名的日本比较宪法学家桶口扬一教授区别了认识他国宪法现象的比较宪法学与以解释、实践日本宪法为任务的日本宪法解释学的界限,强调“比较宪法学的性质是解决认识问题,与宪法拥护、宪法修改的评价并没有直接的联系”。[5]如果把比较宪法学知识定位在“认识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中立性”,有助于规范知识体系,防止因比较宪法学知识的‘滥用’可能造成的非理性的宪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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