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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学研究方法:从单一走向综合化

  动态比较是指对不断运行、变化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1]。宪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社会的变迁是宪法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推动宪法制度从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宪法的生命力不仅表现在结构与内容的合理性,同时更重要的是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程度。功能的比较方法要求人们从宪法的社会功能入手,从实际变化的现实中观察与分析宪法问题,使宪法制度的分析具有实践的基础,这种分析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制度比较方法的缺陷,为研究方法的静态与动态的合理结合提供了可能性与现实基础。这种研究方法最早由拉贝尔(Rabel)所创,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进一步的理论化和系统化。功能比较方法的基本要求是:分析法规时应当综合分析历史的背景与具体功能,要寻求法规中存在的政治的、社会的或经济的各种因素,强调法规运作的动态过程。在比较不同的宪法制度时不仅要看宪法典上是如何规定的,而且要分析特定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制度运行的具体过程如何,特别要考察制度与现实之间的相互关系。有的学者认为,功能是一切比较法的出发点和基础,也即“共同的起点”。[2]具体地说,功能比较方法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从社会生活中观察和认识宪法,分析宪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建立两者的良性互动机制;二是有助于认识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功能,区别宪法典与实际生活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三是有助于在不同的宪法制度之间寻求相互的关联性,为比较研究提供学理基础。比如,当我们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宪法制度时,从制度层面上比较两者的异同是比较困难的,但从功能分析的角度可以比较民主主义、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以及基督教文化等几个方面的许多共同点。有些宪法制度构成的差异是比较大的,但通过功能的比较可以分析制度之间存在的价值上的统一性。当然,功能的比较也有其适用的特定条件,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也要注意功能上的局限性,如宪法规范与实际的生活发生矛盾时利用功能的比较方法也会遇到困难,它并不是万能的。因此,比较宪法学研究中功能的比较方法只是一个阶段或者是一个过程,不能解决宪法学研究中的所有问题。
  2.从历史到现实生活中的宪法问题
  在宪法学研究中历史的分析是常用的方法,但对比较宪法学而言历史的比较方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反映了特定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与历史事实有着密切的关系,宪法制度本身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因此,要了解一个国家的宪法或进行比较研究时需要对宪法的历史环境进行系统的分析,需要了解特定国家的经济史、政治史、社会史与文化史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可以说,历史的素材是分析宪法现象的基本的方法。从一般意义上讲,一部宪法的存在有其历史的特定背景与客观的依据(当然需要对其客观依据进行必要的价值判断)。人们选择某种宪法制度通常基于特定的目的与意图,表现历史事实与客观价值之间的各种联系。比较宪法学研究中历史比较方法的具体要求是:一是从制宪过程入手分析宪法制度的特点与功能,了解特定国家宪法产生的社会环境;二是有助于合理地定位宪法制度与思想移植的原则与范围,强化宪法制度移植的社会效果;三是这一研究方法有利于确立评价宪法价值的标准与目的,以历史的眼光评价历史上存在过或正在存在的各种宪法制度;四是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比较宪法学实际上是比较宪法史,历史发展中积累的知识与经验为人们进行比较宪法学研究提供了各种有益的素材等。与历史比较相关的研究方法还有时间比较与空间比较、发生学意义与现代的比较等。在一国体制内认识宪法的变化属于时间比较,如同一时间范围内,相关国家宪法制度发展、变化过程的比较。空间比较主要用于不同国家多样性宪法制度的比较,其比较范围直接延伸到现在的宪法。[3]有关发生学意义上存在的历史事实的存在与现行宪法制度现实性之间存在的历史价值观问题是比较宪法学者们关注的另一种研究方法。强调某种背景下存在的宪法事实,有助于我们对不同宪法现象进行客观的比较,为研究者提供相对化的研究思路,保持比较宪法学知识体系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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