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宪法学研究方法:从单一走向综合化
韩大元
【全文】
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既不同于比较法学的方法,也不同于宪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研究方法之间存在的共同规律与价值并不能解决不同学科面临的具体问题。即使采用相似的研究方法时也不能把特殊性的研究方法一般化或者研究方法之间简单地替代。卡尔。佛雷慈曾指出,我们不能以显微镜来研究雅典的
宪法,研究方法应当是根据经验选择的一种结果,应具备一定的合目的性,其含义是认识与研究特定问题时应寻求固有的方法与思路。
在比较宪法学的研究过程中借鉴比较法学、比较政治学、比较社会学、比较历史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是有意义的,如理论比较与实践比较、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等方法对比较宪法学研究是有意义的。但比较宪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即比较不同国家的宪法制度,探讨其共性与个性,寻求
宪法发展的公共性。故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根据
宪法本身的特点,采取与
宪法发展相适应的研究方法。在经验科学的方法论上,通常认为决定特定的方法论因素主要有认识对象的特殊性、认识目的的特殊性与认识方法的特殊性。特定的认识对象与认识目的客观上决定了特定的认识方法,给人们提供达到认识目的的技术与工具,在比较
宪法实践中研究方法呈现出日益多元化的趋势。研究方法方面的具体发展趋势是:
1.从静态的比较方法到动态的比较
在宪法学研究中研究者首先面对的是宪法典(在不成文
宪法国家中以成文的
宪法性文件形式表现),并通过宪法典了解不同国家
宪法在横断面和特定时间点的
宪法问题。
宪法现象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在多元化的宪法制度中分析制度的异同时我们首先需要全面了解作为研究对象的不同国家
宪法确立的宪法制度,建立宪法典的知识体系。通过对宪法典的特定条款进行制度性的比较,寻找制度上的差异性与共同性,为下一步进行价值分析准备条件。比如,对
宪法上的和平主义条款、经济秩序的条款、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条款等可采取制度比较方法,确立实证分析的基础。既可以分析统一时期的
宪法规定,也可以比较不同时期的
宪法条款的内容。比较宪法学发展早期的一些著作大多采用了制度的比较方法,给人们提供了进一步认识
宪法现象的资料。当然,制度比较方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研究方法上的局限性,主要有:宪法典的内容与实际生活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制度比较所研究的内容本身经常面临是否合理性的问题;缺乏理性的宪法规范内容在制度比较中不容易被发现和判断;这种研究方法在统一类型宪法制度的比较中表现出一定的有用性,但在不同类型宪法制度的比较中则表现其明显的局限性等。值得注意的是,制度比较所具有的缺陷并不意味着制度比较方法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它只是说明该方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更新与发展。制度比较方法的缺陷实际上是由人们认识
宪法现象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应当客观地分析其应有的功能与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