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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制度

  5、从产业结构的升级来分析不良贷款的产生
  由于世界经济的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产业结构不断升级,20世纪80、90年代企业借款投资形成的企业大部分己经不具有比较优势,即企业收益下降,无力偿还贷款,而银行为了使企业将来有可能还贷,加之企业也通过各种方法诱惑银行贷款,于是继续向企业追加贷款,使企业的负债越来越高,部分企业倒闭
  破产。
  6、从对外开放程度的变化来分析不良贷款的产生
  我国自1978年开放以来,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程度越高,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建立不久的存在很多弊端的市场经济,法规制度不完善,企业容易受冲击和面对国外的竞争,企业受冲击和面对国外的竞争越大,不确定性因素越多,企业亏损越大,不良贷款随时间的变化率越大。
  三、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制度
  (一) 理顺政府、财政、银行及企业间的法律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家应顺应经济市场化的发展需要,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转由富裕起来的居民个人成为企业投资主体。国家财投资转以基础建设、支柱产业、环保、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事业为主,并且财政投资应不留缺口。中央银行的监管重心也应及时从单纯的合规性稽核监督向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转变,把防范金融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重心。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实体,也要严格按贷款原则办事,确保银行信贷资金能够正常循环周转。为此,国家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的经济法体系,实现银行信用的契约化、规范化和严肃化,确保银行和企业间的信用履约关系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必要时,可由强制执行来实现银行债权。对有意不履约或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应制定严格的法律处罚规定(包括追究个人责任),以便创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创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一个前提就是依法明确企业产权,明确由法人所有权规定的偿债义务,企业不能因产权国有就可以吃银行大锅饭。
  (二) 国有商业银行要转变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
  要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独立于政府,摆脱政府的束缚,就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造,使之成为真正独立的产权主体,拥有完全独立的、产权边界明晰的自有资本金,以此为基础,实现真正的独立自主经营,形成硬化的风险约束机制。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可考虑采取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在国家财力和银行自身积累有限的情况下,通过改制增资也可以增强银行资本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国有商业银行经过产权制度改造后,作为真正的金融经济实体,应彻底摆脱同政府的直接行政关系,国家作为大股东只能以股东的身份发挥作用;商业银行作为法人实体,奉行的只是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这一市场原则,出现风险也只能以自有资本金承担,出现支付危机只能被接管、兼并或清盘。总之,国有商业银行应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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