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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前的博弈》连载七

  对于广通公司的情况,无须进行任何调查、核实,我们比这家律师事务所更为清楚,所想像不到的是,律师竟然会对广通公司展开全面调查取证,尤其是广通公司的业绩证明。这的确令人十分尴尬,也的确是件非常棘手的事情!我们公司过去都没有遭遇过类似的情况。如何处理呢?我陷入了沉思……
  现在面临的主要是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们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这涉及到我们公司的声誉和生死存亡,倘若被司法机关指控涉嫌串标犯罪,那么也就意味我们公司今后不能在这一行业立足。不仅如此,还牵涉到与采购人的君子协定。所以,招标公司能否成为串标罪的主体?亟待我们从法律上搞清楚,如果将这一个问题否定了,那么我们不仅可以打击一下律师的嚣张气势,而且还可以为解决后续的问题打好基础。二是广通公司的虚假业绩怎么处理。弄虚作假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我们无法予以推翻。由此而来,也就意味着中标供应商必须重新来选择。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广通公司在办公大楼工程中已经投入的巨额资金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这是非常难以解决的事情。三是公开招标采购是否重新进行。如果我们废除原来的标重新进行采购,一方面意味着我们前功尽弃,先前付出的人、财、物损失只能由我们自己承担,这次又得重复劳动;另一方面,重新公开招标必然又会形成一个激烈竞争的局面,无形中会增加我们寻找适合供应商的难度。
  看我老半天不吭声、拿不出具体的对策,赵绪钱在我旁边走来走去,急得团团转。见他焦虑不安的样子,我又在想,这老兄这回可知道难受了吧,作茧自缚,是该让你煎熬煎熬,作恶多端,总会遭到报应。
  经过认真思考后,我谈了自己的思路和方案。听完后,他欣喜若狂地说:“棒!太棒了!这下子我们什么问题都解决了!你真是我的上帝和救命恩人!太感谢了!我赶紧去告诉董事长。”
  赵绪钱走后,我如释重负,着手给省城思纬律师事务所写了回复函,内容如下:
  首先,关于串标罪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串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看:
  第一,串标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投标人和招标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我们招标公司不属于招标人也不属于投标人,显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串标犯罪的主体要件。
  第二,串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知道,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体现的是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方式,通过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竞争各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于我们公司不属于串标犯罪的主体范围,也就不存在侵犯客体的问题。
  第三,串标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但仍任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从现有材料来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们公司对广通公司的虚假情况是明知的,因而我们公司也不符合串标犯罪的主观要件。需要说明的是,串标罪属于共同犯罪,犯罪主体一般都有数人,往往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两个投标人以上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且在主观方面必须存在共同故意,行为人之间必须是相互通气,暗中约定,彼此之间具有明确的意思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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