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黎明前的博弈》连载七

《黎明前的博弈》连载七


谷辽海


【关键词】政府采购
【全文】
  《黎明前的搏弈》连载七
  第五章
  经历了交通厅案件的一场虚惊,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我们招标公司和领导及员工,均未涉案,没有一个人受到司法机关的调查,连续几个月来,大家日夜担惊受怕、悬着的心犹如一块石头落地,一切又复归平静。可是,就在这个时候,又一件事情在全公司上下再次掀起了波澜……
  省城思纬律师事务所的一份法律意见书直接寄给了我们公司董事长章宏图,律师函认为,我们公司在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办公大楼工程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与广通工程供应公司涉嫌共同串标,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其事实依据是,经过律师调查,广通公司提供的过去三年业绩情况的证明材料纯属捏造,所提供的两所在南京市的建筑工程:一个项目是建筑框架为地下一层,地上20层;另一个项目是建筑框架为地下二层,地上18层。二者施工单位均为广通公司,并提供了《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律师查实的证据恰恰与广通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反。律师提供的工商登记表明,广通公司成立时间不到两年,建筑工程所在地南京市同一地址上面仅有两栋十二层高的办公大楼,建于1992年。从建筑工程地址上来看,并不是广通公司施工的建筑;从时间上来,广通公司十年前还没有成立。
  根据证据事实,思纬律师事务所认为,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审查投标供应商资格材料,招标公司明知广通公司不具备资格仍然让其参加投标,并顺利使广通公司获得中标供应商的资格,显而易见,招标公司与广通公司主观方面存在着串通一气的共同故意,客观方面已经实施共同串通行为,且已既成事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显然已构成串标罪。为此,律师提出来的意见是,对广通公司的中标事实作为废标处理,依据招标投标法重新开始招标。如果五天之内不采纳律师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将代理委托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收到这份法律意见书后,董事长对我们搞的项目极为恼火,大发雷霆,认为这一切都是赵绪钱个人给我们全公司惹的大祸,应该由他自己负责来处理,赵绪钱惊恐万分、战战兢兢地从董事长手中接过律师函后,忐忑不安地跑过来找我帮忙,以寻觅、商量相应的对策。
  律师函中所说的采购人办公大楼工程,也是我协助赵绪钱负责的一个项目,采购的工程总价款2.03亿元,几天前公布招标采购结果。说是公开招标,实际上完成是一种形式,这次的采购项目属于一种阴阳合同。因为早在两个月之前,通过赵绪钱的关系,采购人的办公大楼工程已经由广通公司进场施工,双方自行约定的合同金额是1.98亿元,与招标采购合同的金额之间有一定的差额,这个价差根据我们内部口头约定,由广通公司支付给我们招标公司和采购人的业务负责人作为利润回报。为了采购人的财务结算方便,同时也为了避免有关部门的检查,我们搞了一个形式上的公开招标,发出招标公告后,记得当时是有几十家有兴趣的供应商向我们购买了招标文件,但符合条件并参加投标的只有12家供应商。由于广通公司客观上已经在履行合同,所以尽管竞争激烈,我们也只能确定广通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