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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地位界定——兼述对中国法学界的几点看法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界定——兼述对中国法学界的几点看法


杨建


【关键词】批判;中国的法学(本土法学);学术品格
【全文】
  “我本是男儿郎,又不是女娇娥,为何……”现实仿佛就是这样,一件本简单的事,因为种种因素或说动机的考量变得复杂,却又是如此的“现实”。何以见得?且看知识产权法地位之争(笔者拿知识产权法作靶,并不是说对知识产权法有意见,而是此一问题引发了笔者埋藏心中已久的牢骚,遂愤而起笔,纯粹是为了借事说“理” )。
  法学界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地位界定主要有三种观点即民法说、综合说以及独立说。可以这样讲,这是极富中国特色的(这句话不准确,应该说是极富中国大陆特色的)学术论断方式,而且是个万精油。纵观以往如此之多的部门法内法学分支学科地位之争,莫不如此,唯一的区别不过是三者之一哪个更得势罢了。细看三种观点:民法说认为无论是从历史传承还是法条规定上看,知识产权法均属于民法的分支;独立说基于知识产权人权利上所呈现的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的特征以及行政部门在其中作用的发挥呼吁知识产权法应该独立自成一体以便适应和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综合说则以奉“和”为中国传统文化之精髓的“和事佬”形象出现,力主求同存异、兼取两者,以图一劳永逸。但笔者以为,分析一门学科的性质进而界定其地位应抓住目标对象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为,事物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那么知识产权法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它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维护与促进科技社会进步发展这对矛盾上,具体表现为法律规定一定的期限以肯定和赞誉权利人的智力贡献,同时又保证超过这一期限外,在“原知识”这一财富上非权利人的权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调整的仍然是平权私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机关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其仍然在民法经典概念的涵盖之下,仍然追求民法所统摄的目的或说宗旨,它理应属于民法的一部分。独立说的错误在于其仅看外形,不究本质,因为仅仅看到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具有财产和人身的双重属性,看到行政机关在其间的作用发挥便以为是自己不易的“学术发现”(暗含着对自身学术能力的鼓励性自我肯定和满足感),进而兴奋得大呼独立。结果长得秀气甚至还留点长发的美少年便成了俏女郎,穿着男儿服饰的姑娘都成了棒小伙,那么衣着时下颇为流行的中性装(不分男女)的难道是?……好不荒谬。当笔者行笔至此时相信大多数人都清楚了(而不是赞同)笔者的观点,即主张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坚持民法说。问题意识敏锐的读者也许会立即反问:你所说的只是你的“学术”观点,而且还是三种观点之一,其本身也恰好说明了你是在进行理论论证,凭什么就不允许别人也进行理论论证呢?凭什么别人进行理论论证就不可以得出诸如“独立说”的学术观点呢?还有你所论述的与你行文开头所提及的又有什么关联呢?
  笔者需要深入论述以回答这些问题。可以肯定的是笔者当然坚持学术自由、学术多元(但反对举着学术自由幌子的学术流氓),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学科确实有分立的可能与必要。笔者反对的是那些不假思索的、盲目的、一窝蜂的要求独立的学术盲潮,担心这有损学术的品格。但需要进一步分析之所以大规模出现这种盲潮的原因读者才能有更深刻的理解,即需要发问他们刻意形成这种“独立惯性”的动机是什么?难道这些专家学者不知道困境之所在?显然不是。作者偶然一次浏览网上某一法律论坛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争论的帖子时,某一老师愤怒反击“经济法不独立,我们吃什么?!”的话可谓一语道破了天机(这里并没有隐含丝毫笔者对她的观点赞同抑或否定的意思表示)。原来如此种种归根结底是为了一口饭,是为了经济社会发展中孳生出的那块蛋糕的分割。在这里学术不再是目的,而是手段。当然一开始就已确定了答案的“学术”,一开始就带有明确目的色彩的“学术”,不再是那个基于调查掌握现实进而结合理论进行分析的学术还能不能称之为学术。但笔者紧接着要强调的是这一切都是客观现实,带有极大的合理性与客观性(总不能叫教授勒着裤带授学阿,总不能仅因为专业学科选择的不同就出现过分的贫富悬殊阿)。所以笔者常哀叹,在中国,在中国的法学界,真正静下心来研究几个问题的真的太少,真正以学术为追求的、形成一个学术群体、学术氛围的真的好难。毕竟中国学者身上的动物本能体现的更多一些,毕竟我们缺乏学术的传统。但笔者还要罗嗦,难道学术与生存真的那么格格不入吗?好怀念鲁迅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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