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学位管理条例
黄文旭 译
【关键词】美国;威斯康星;法学院;学位
【全文】
一、学位和证书要求
1.法律博士(J.D.)学位可授予给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者:
a.在法律领域有足够造诣的从事审判职务的申请者。
b.完成总学分不少于90的课程(包括所有的必修课程),且加权平均成绩不少于77(65-95分制)或2.0(4.3分制)的申请者。本款对于在2005年前开始学习法律的学生,其平均成绩基于该生在本法学院获得的以数字计的成绩,包括根据规则4.03记录的成绩。本款对于在2005年及之后开始学习法律的学生,其平均成绩基于该生在本法学院获得的以字母计的成绩(4.3分制)。
c.在校内以不少于90周的时间修完不少于1200课时的课程的申请者。校内课程应至少有五个常规学期在一个得到认可的法学院内修完,每学期至少获得10学分。有资格从威斯康星大学获得法律博士(J.D.)学位的学生必须在本法学院至少获得50学分。
2.以下假定适用于本款住校课程要求的管理:
a.得到的每一学分等同于16课时的住校课程。
b.如果学生在一个学期内顺利完成不少于10学分的课程,则该学期等同于16周住校课程。
c.在暑假补习班里,如果学生顺利完成不少于以下学分的课程,则可根据补习时间的长短换算成相应的住校课程:3周的短期补习获得2学分;4周或5周的补习获得3学分;8周或10周的补习获得6学分。如果获得的学分较少,则可按比例折算成相应的住课程。
3.在院长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学生可以在另一个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学习,威斯康星大学法律博士(J.D.)学位最高可承认其获得的30学分。由院长授予给从其它法学院转入的学生的优等生学分排除本款准许的30学分的适用(因此,从其它法学院转入威斯康星大学的学生如果获得30或更多的优等生学分,则无权再要求承认其在其它法学院获得的学分)。在承认或拒绝学分请求时,院长应考虑以下因素,即该学生在其它法学院获取学分的理由、所请求的学分的数量、已经承认的非威斯康星学分的数量、该学生在其它法学院的学位项目的质量以及该学生在本法学院的学术表现。
3.律师资格证
为了允许进入威斯康星州的律师业,院长将给持有威斯康星大学法学学位证者(持有该证者被认为已顺利完成了进入律师业所需的课程)颁发一个已完成所需课程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