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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驰名商标之淡化与反淡化

  美国是采取这一保护模式的典型代表。
  1995年,为了防止淡化降低“公众心目中代表唯一、独特的商标形象”,以保护“商标的广告价值”,美国国会通过了全美统一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从而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提供全国性的统一有效的反淡化保护。
  美国反淡化法在商标保护中增加了一个新的诉讼依据,这不同于传统的商标侵权的诉讼依据。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是混淆、欺骗和误导的可能性,而商标淡化的判定标准是,未经授权而对他人驰名商标的使用减低了公众对该商标指示商品和服务的唯一性和特别性的感受。很明显,美国的反淡化法是依据“商业信誉损害”的可能性和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淡化的可能性提供法律救济的。而且,由于反淡化法的适用不要求具有竞争关系或混淆可能的存在,这更有利于商标权人行使诉权。
  2、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有些国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驰名商标免于被淡化。如希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禁止使用驰名商标于不同商品上以利用驰名商标信誉冲淡其显著性”。有的国家尽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商标淡化行为,但有关商标淡化诉讼中,适用不正当竞争诉讼。
  3、通过商标保护或归入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之内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采用这种方式。1991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七卷商标法部分第L.713-5条中即规定: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驰名商标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或者构成对该商标不当使用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德国1995年《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14条中也规定: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应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在与受保护的商标所使用的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标志。
  4、在司法判例中适用反淡化保护
  有些国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反淡化内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他们一般是适用民法上的侵权赔偿之债来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的,即通过司法判例来适用反淡化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中没有“淡化”的提法,但就相关法律规定的实质来说,属于反淡化保护。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尤其重要的是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的保护。第13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补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制式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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