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驰名商标的淡化
对商标权的保护,主要有两大理论:一为混淆理论,一为淡化理论。
传统的商标保护主要针对商标的区别功能设计的,其理论依据为混淆理论。概言之,为确保商标所具有的可辨识、确认和区别于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特征,避免混淆、欺骗和讹误,法律赋予在先使用人或注册人一种独占权,即禁止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可能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可见,在传统商标保护观念中,制止“混淆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驰名商标所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日益为人们所瞩目。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所承载的意义和内涵已超出了一般的商标权能,而更进一步象征着产品质量和企业信用,蕴涵了一种更具价值的商业资产——商誉。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用其卓越的商誉引导着购买力,而不单是利用商标去区分不同的产品和生产者。
当商标的作用超出了避免混淆这一功能时,那么,显然混淆这个因素并不能覆盖一切,而其他一些因素就变得同等重要或更重要了。于是,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上,进而发展出淡化理论。
商标淡化(dilution),也称商标稀释,是商标侵权理论之一。“淡化”一词,依据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是指“不管驰名商标权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在我国,有学者认为,“淡化是指冲淡或者逐渐减弱消费者或者公众将商标与特定的商业来源之间联系起来的能力。”并认为商标淡化的主要理论依据是,许多市场经营者都有利用他人著名商标的欲望,知名度搞的商标应当受到防止他人利用其独有识别性的特别保护。
1927年,富兰克•斯凯特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撰文首次提出商标淡化理论。他认为,商标权人不仅应当禁止他人将他的商标使用于相互竞争的商品上,而且应当禁止使用在非竞争的商品上。他指出:商标的真正作用,不是区别商品经营者,而是在满意程度方面区别不同的商品,从而促进消费者的不断购买。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在商标被使用在非竞争商品时,其在满意程度方面对不同商品的区别作用就会受到削弱和淡化。商标越是显著或独特,给公众的印象就越深,就是应当限制他人在非竞争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此后,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主席汤姆斯•E•史密斯对斯凯特的理论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和发展。他说:“如果法院容许或者放任‘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自助餐厅、‘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糖果存在的话,那么不出十年,‘劳斯莱斯’商标的所有人将不再拥有这个世界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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