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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对一种流行说法的质疑

  如果“法院的唯一职责是裁决个人权利”的说法是对的,在同一份判决书中,马歇尔凭什么判决《联邦司法条例》关于最高法院初审权的规定与宪法不符?最高法院初审范围的问题显然不是“个人权利”问题,马歇尔为何裁决呢?很明显,马歇尔的判决书是顾头不顾尾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否“大大提高了最高法院的威信”?笔者以为,朱苏力的这个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这从朱苏力自己的论述中就能得到证明。
  根据前面的引文,朱苏力确信,“在此后任职大法官的30余年里,马歇尔一直没有对国会立法进行司法审查”,“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马伯利判决的这一深远意义也确实一直为人们所遗忘或忽略”,“直到了1857年,在声名狼藉的德里德?斯考特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才再一次审查并否决了国会立法”,并且“引发了美国南北内战。”
  既然“在此后任职大法官的30余年里,马歇尔一直没有对国会立法进行司法审查”,又怎么能说杰佛逊挨了打?“杰弗逊挨了打,也只能往肚子里咽”又从何说起?
  既然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大大提高了最高法院的威信”,为何它的深远意义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被人遗忘?
  为什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50多年,最高法院没有从事司法审查活动?朱苏力没有解答。如果真如朱苏力所言,马歇尔让最高行政当局和最高立法当局咽下了苦果,大大提高了最高法院的威望,那么,这个最高法院在以后的日子里就应当经常发威,而不应当连续54年无所作为。
  笔者以为,不是因为后来的美国没有宪法纠纷,而是因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大大败坏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形象,人们不指望、也不相信最高法院会维护宪法
  其实,54年后的1857年的德里德?斯考特案也不能算是严格的司法审查,也不是真正的发威。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黑人奴隶德里德?斯考特败诉,并且宣布国会于1819年制定的限制奴隶制度蔓延的《密苏里协定》无效,表面上也是否决国会的立法,实际上也同赫鲁晓夫的报纸批评斯大林一样,不过是对现时强势集团的献媚罢了。甚至连赫鲁晓夫的报纸批评斯大林还不如,赫鲁晓夫的报纸批评斯大林客观上推动了苏联的进步,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废除《密苏里协定》却玷污了美国宪法的限奴精神,玷污了作为美国宪法指导思想的《独立宣言》所宣布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阻碍了美国的进步,引发了南北战争。
  至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威望进一步下降。追求自由平等的美国人民再也不相信最高法院了。在奴隶制问题上,人们宁可建立地下铁路,也不到最高法院起诉南部各邦国的奴隶制维护法。人们宁可鼓动行政当局发布《解放奴隶宣言》,宣布奴隶制没有宪法依据,也不去呼吁最高法院判决奴隶制违宪。这就像某些国家的一些公民宁可到行政机关上访也不愿到司法机关起诉的道理一样。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司法审查制度的一次坏的实践,是欺软怕硬的典范。马歇尔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审理,超越了美国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的初审范围,是违宪行为。马歇尔阻止下级法院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对行政机关的献媚,违背了分权制衡的宪法原则,也违背了宪法三条关于司法权范围的规定,辜负了法官终身制和法官不减薪的宪法规范的深意,辜负了制宪会议的厚望,也辜负了汉密尔顿和亚当斯的厚望。
  幸亏美国国会实行的是两院制,两院能够相互制约;幸亏美国联邦主席与国会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幸亏美国实行的是多党制,各个政党能够相互制约;幸亏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度,联邦政府和邦国政府能够相互制约;幸亏美国联邦主席大多能够根据宪法二条第一款的要求,基本上做到“竭尽全力贯彻、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否则,如果仅仅依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来维护美国宪法,今天的美国还不知道是个什么样子呢!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世人(当然也包括我们中国人)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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