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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对一种流行说法的质疑

  目前中国的基层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假如某个基层法院受理了一个要求判处死刑的公诉,最后判决说:“检察官提供的证据是充分的,被告的确犯了死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根据诉讼法,本院无权作死刑判决,检察官要求本院判处被告死刑是违法的。因此,应当将被告释放。”如果这个“假如”是真的,我们该如何评价这个法院的做法呢?相信读者都能同意这样的道理:尽管这个法院没有判决被告死刑,但是该法院受理并且审理此案本身就是违法。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告诉检察官,我院无权受理,请到上级法院起诉;或者接受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但自己不审理,迅速转交上级法院审理。同样道理,尽管马歇尔在判决书中判决自己无权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但是审理和判决的过程已经违反了宪法
  汉密尔顿说:“个别法案如与宪法违背,法庭应遵循后者,无视前者。”33因此,马歇尔完全可以“无视前者”,让马伯里到联邦地区法院或者联邦巡回法院起诉。
  根据前引龚祥瑞的叙述,马歇尔之所以判马伯里败诉,不过是因为害怕最高行政当局可能拒绝执行马伯里胜诉的判决,从而被世人耻笑。果真如此,说明马歇尔维护宪法是假,推卸责任是真。
  根据前引朱苏力的叙述,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前,联邦最高法院就曾向政府官员发出过训令并得到了执行。既然如此,害怕杰佛逊政府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担心也显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这个事实说明,判决马伯里败诉不仅仅是向强势群体妥协的问题,而且还是主动献媚的问题。
  马歇尔不仅在程序上违反了宪法,而且为了向强势群体献媚,在判决书的内容上也违反了宪法。他判决麦迪逊应否送达委任状是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因此马伯里的权利不能获得司法救济。马歇尔说:“法院的唯一职责是裁决个人权利,而不应当调查行政部门或行政官员是如何用自由裁量权履行其职责的问题。这种问题在性质上是政治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应由行政部门处理,不应由法院处理。”34马歇尔的这些说辞纯粹是为了政治献媚做出的狡辩。难道自由裁量权可以包括销毁已经经过国会批准并且已经经过联邦主席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书吗?世界上没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试想,如果美国政府签署了某一国际条约,并且获得了国会的批准,在换文之前发生了联邦主席换届,难道新任联邦主席就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拒绝与缔约国换文吗?如果前任联邦主席和国会向国民发行了国债,现任联邦主席也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拒绝偿还吗?
  是的,杰佛逊政府扣押以至销毁马伯里的委任状确实是个政治问题,但是,涉及宪法的争议哪一个又不是政治问题呢?《联邦司法条例》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不也是政治问题吗?
  所谓“法院的唯一职责是裁决个人权利”的说法更与宪法不符。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权应当扩展到发生在宪法之下的”所有案件,而马伯里诉马麦迪孙案正是“发生在宪法之下的”争议。亚当斯主席任命法官是根据宪法的授权,并且是履行了宪法程序(经参议院批准)的,是合乎宪法的任命,麦迪逊扣押以至销毁委任状则没有任何宪法依据,是明显的践踏宪法。联邦地区法院或者巡回法院有责任依据宪法三条第二款的第一项规定,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并为马伯里提供司法救济。然而,马歇尔的判决却阻断了马伯里向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巡回法院起诉的路径,这不是践踏宪法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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