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邦主义者》的中译本《美国宪法原理》中,我们可以看到更明确的关于司法审查权的论证:
当两种法律矛盾冲突时,汉密尔顿说:“遇有此种情形时,司法机关亦可根据
宪法,将违背
宪法之法规废止之。”27
那么,会不会造成“司法权高于立法权”的问题呢?“法院对于各项立法,既可因其违背
宪法,而有宣布其无效之权,则所将引起之疑问,殆为司法权高于立法权之观感。”28对此,汉密尔顿作了很多很有说服力的解释:“此非司法权高于立法权之谓,乃以民权高于一切为其根据,故立法法规倘与民权之原意抵触,法官当可借后者之力量处理之。”“法院乃人民与立法间之居间机关,其作用可使立法机关尽其职权范围内之任务。” 29“司法机关既为维护
宪法,防止立法僭权之屏障,则法官任期首须具有永久性,然后方能保持法官之独立精神,使其奉公守法,勤于职守。”30
汉密尔顿这些言说,既是对美国宪法的解释,又是“人类理性可以设计理性的制度”的历史证明,证明司法审查制度是制宪会议设计的,而根本不是马歇尔创造的。
宪法文本公布于1787年,而汉密尔顿的解释早在1788年就结集出版了,早于马歇尔的判决15年多,怎么能说法院审理
宪法争议之权是最高法院“在1803年”“提出和确认了”31的呢?
四、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价值再认识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否实现了制度创新?本文第三部分的内容已经充分证明,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制度是由
宪法确认的制度,根本不是马歇尔创立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不具有制度创新的价值。
那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不是司法审查制度的一次成功实践呢?笔者以为也不是。
1965年,在一次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一手拿着《党章》,一手拿着《
宪法》,对与会者说:"我是党员,我是公民,总还有点党员和公民的权利吧?"32虽然毛泽东的说法是对的,但是,这不等于他在主观上就是为了维护党章和
宪法,更不等于他的说法在客观上维护了党章和
宪法。同样的道理,虽然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书中关于国会1789制定的《联邦司法条例》中某个条款与
宪法相抵触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也不等于这个判决书在主观上就是为了维护
宪法的,更不等于这个判决书在客观上维护了
宪法。
赫鲁晓夫掌权时,苏联报纸也批评斯大林,勃烈日涅夫当权时,苏联报纸也能批评赫鲁晓夫,但是都不能说那些批评是当时苏联
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体现,都不能说是苏联
宪法的贯彻和落实,因为那些批评正是赫鲁晓夫或勃烈日涅夫所喜欢的。同样的道理,否定前任国会的一个法律规定,否定现任国会和现任联邦主席也想否认的一个法律条文,也不能算是对司法审查权的贯彻和落实。
其实,1789年的《联邦司法条例》仅仅在联邦最高法院初审权上与
宪法不一致,而在联邦法院有权力、有责任制约联邦国会和联邦行政当局的大原则上与
宪法并无抵触。马歇尔如果能够认真贯彻
宪法的话,就应当让马伯里到联邦地区法院或者联邦巡回法院起诉,如果不服再到最高法院上诉。马歇尔受理了马伯里的起诉,尽管判决马伯里败诉了,尽管判决书中说最高法院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超越了
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初审权的范围,但是,你最高法院还是审理了,这不是明显的违反
宪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