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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对一种流行说法的质疑

  在《联邦主义者》的中译本《美国宪法原理》中,我们可以看到更明确的关于司法审查权的论证:
  当两种法律矛盾冲突时,汉密尔顿说:“遇有此种情形时,司法机关亦可根据宪法,将违背宪法之法规废止之。”27
  那么,会不会造成“司法权高于立法权”的问题呢?“法院对于各项立法,既可因其违背宪法,而有宣布其无效之权,则所将引起之疑问,殆为司法权高于立法权之观感。”28对此,汉密尔顿作了很多很有说服力的解释:“此非司法权高于立法权之谓,乃以民权高于一切为其根据,故立法法规倘与民权之原意抵触,法官当可借后者之力量处理之。”“法院乃人民与立法间之居间机关,其作用可使立法机关尽其职权范围内之任务。” 29“司法机关既为维护宪法,防止立法僭权之屏障,则法官任期首须具有永久性,然后方能保持法官之独立精神,使其奉公守法,勤于职守。”30
  汉密尔顿这些言说,既是对美国宪法的解释,又是“人类理性可以设计理性的制度”的历史证明,证明司法审查制度是制宪会议设计的,而根本不是马歇尔创造的。宪法文本公布于1787年,而汉密尔顿的解释早在1788年就结集出版了,早于马歇尔的判决15年多,怎么能说法院审理宪法争议之权是最高法院“在1803年”“提出和确认了”31的呢?
  四、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价值再认识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否实现了制度创新?本文第三部分的内容已经充分证明,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制度是由宪法确认的制度,根本不是马歇尔创立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不具有制度创新的价值。
  那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不是司法审查制度的一次成功实践呢?笔者以为也不是。
  1965年,在一次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一手拿着《党章》,一手拿着《宪法》,对与会者说:"我是党员,我是公民,总还有点党员和公民的权利吧?"32虽然毛泽东的说法是对的,但是,这不等于他在主观上就是为了维护党章和宪法,更不等于他的说法在客观上维护了党章和宪法。同样的道理,虽然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书中关于国会1789制定的《联邦司法条例》中某个条款与宪法相抵触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也不等于这个判决书在主观上就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更不等于这个判决书在客观上维护了宪法
  赫鲁晓夫掌权时,苏联报纸也批评斯大林,勃烈日涅夫当权时,苏联报纸也能批评赫鲁晓夫,但是都不能说那些批评是当时苏联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体现,都不能说是苏联宪法的贯彻和落实,因为那些批评正是赫鲁晓夫或勃烈日涅夫所喜欢的。同样的道理,否定前任国会的一个法律规定,否定现任国会和现任联邦主席也想否认的一个法律条文,也不能算是对司法审查权的贯彻和落实。
  其实,1789年的《联邦司法条例》仅仅在联邦最高法院初审权上与宪法不一致,而在联邦法院有权力、有责任制约联邦国会和联邦行政当局的大原则上与宪法并无抵触。马歇尔如果能够认真贯彻宪法的话,就应当让马伯里到联邦地区法院或者联邦巡回法院起诉,如果不服再到最高法院上诉。马歇尔受理了马伯里的起诉,尽管判决马伯里败诉了,尽管判决书中说最高法院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超越了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初审权的范围,但是,你最高法院还是审理了,这不是明显的违反宪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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