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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金蝉脱壳--论道德的先知力判断系列(一)

  当然,道德的智慧或思维能力非康德式的先验理性。康德讲纯粹理性是实现自己纯粹意志决定的行动,在那里也只是一个先决条件,即只有当行为的准则能够作为一个公开的普遍的法则而附诸实现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很显然,康德是将”公正“的普遍性作为了一种先验的法则,在探讨道德先知理性的本质中却是微不足道的,而且也是一种十分灰白的牵强之词。任何理论的建构最艰巨的任务就是要从事物自身本源上,挖掘其中的内在精神意义,如果缺乏基础理论的推演将是无法具有说服力的,而恰恰相反传统道德的价值,如此屈服于社会规律的作用,在人性沉沦的世俗空间里,道德的本真面貌却出奇的丑陋。人们在社会习惯,宗教教义,民族文化的多元化道德价值的体系中,默默地承受着一切不该属于自己灵魂的价值,在宽松的广阔的理性的背景下,从事自己思维的劳作,实际上是牺牲着内心世界快乐的实质生活。
 如果,仅把道德当成历史千古彪炳的主观教条,无从辨别地服从而不做修整,那么一切自然权利的继承也是空有形式而苍白无力。道德社会规制,不仅要强化如康德所演绎的最普遍的理性规则,更要追求人的内心世界的个人道德完美的意义,进而去挖掘灵魂深处的思想魅力,无论是善良还是悲恶的本质属性。但是,注重一种实质内在的道德本真,必须寻找人类灵魂的各种根源,包括自然或社会的根据,而非先验式的探索。因为,在康德的观念里,作为先验的纯粹理性的“自然能力”直接导向事物,性的本能,或者休息而活动的意念,是自然本性的先验规律,无法屈从于最高的理性主义,但是客观上讲,在普遍的最高法则下,纯粹的的道德理性难道就不能得到合理的约束和调整?然而,康德在《道德的形而上论》中,提到作为普遍法则的道德的法则也只能是依据普遍法则而形成的行为准则,同样也只是作为先验理性成为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才会得以实践或体现,但是作为人类道德的个人自我意识应该包含有另一种本性的赞美,即道德的先知力判断。这种能力和智慧的开启,是打开人类自身内心世界里道德意识的一把钥匙。人性的灵魂王国里,存在着这种道德先知判断意识,包括羞耻心,善良心,以及邪恶的本性,这都属于道德意识的范畴。但是,在人类主观判断中早先的遗失野蛮本性在人类进化的文明等级观念中,已经退化,这自然成为了人类逐渐具有人的特性的自然进化的基础。
  实际上,道德作为一种先知,有它自身无法得以认知人类本性善恶的缺陷,但是跟人类本能的活动也是有很大迥异之处的。而人类某些方面的本能又必须在道德先知意识中得以约束和控制,否则人类的纯粹的自然目的则会丑态毕露。强调人类意识中道德的先知判断,应该包括两个方面:道德的灵验控制力和择善的能力。只要在服从这样一种规则之下,个人道德先知形成价值判断才会具备体现人性标本的规律。这种能力同样是区别与自然生物最为本质的东西。怎样才会实现认的本质愿望,这取决于道德本体意识的基础价值控制。或者说,何种方式才能成就人类的本质,使我们从困厄的自然贫瘠与野蛮金蝉脱壳,拥有了人的一切性能,从根本上归纳,则可以从道德的本体先知意识中得到验证。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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