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联企业的风险进行防范首先在于对关联企业集团进行统一授信,将公司与其所有关联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来评审。统一授信可以避免其因资本或资产的虚增而导致的信用膨胀,从而可以防止分散授信情况下集团授信总量的高估,同时由于关联交易只是使有关利益在集团内部进行分配,统一考察集团整体授信承受能力可以消除集团内部控制方式造成的人为影响,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信用风险。因此银行要完善集团客户授信办法,认真做好对集团客户的授信工作,严格对集团客户进行整体评估,进行统一授信,防止多头授信和交叉贷款,避免集团信用的极度膨胀。对控股结构型管理模式的集团企业,要注意集团整体授信与成员企业单独授信双线控制风险。对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已存在多头贷款的集团客户,要明确主办银行和协办行,主办银行的确定应遵循属地原则、最有利于风险控制的原则,主办银行负责对客户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期发布客户信息、授信使用情况和资产质量状态,协办行要在主办行的指导下开展信贷活动,定期报告集团成员企业的经营动态。
5、重视贷前调查和财务分析
贷前调查对于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银行要充分重视对关联企业贷款的贷前调查工作,尽可能多渠道收集关联企业的信息。要着重了解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否规范(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分开等)、关联企业之间公司的组织结构模式、业务运营模式、管理运作模式(尤其是财务管理模式)、企业的重大资产状况及其产权归属;要尽量弄清楚所有关联企业间的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控制关系)、关联企业间的财务关系、关联企业之间的紧密程度以及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以及他们之间的往来情况等等。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要认真分析控制关系对候选借款企业还款能力的影响。
在作好调查得基础上,要做好对候选借款企业的财务分析。要认真审查合并会计报表,并在财务分析中认真识别、分析不公允关联交易,分析借款人的关联交易构成,密切关注关联交易中有关资产(资金)的无偿或低价转移,同时充分运用关联交易剔除法,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从企业合并利润表中予以剔除,以较为真实地了解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最后分析关联交易对银行融资的影响。
6、选择合适的借款主体,担保方式选择中注重物的担保
关联企业集团内部组织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同,集团本部即母公司的性质也不同。银行应根据母公司的不同性质,确定借款主体。通常情况下,可以选择从事核心业务或拥有获利水平较高的业务的企业作为借款主体。如果母公司对成员企业的控制能力强,且母公司本身拥有核心资产或核心业务,也可采取母公司统一融资方式。在合同安排上,由母公司与贷款行签订总的融资合同,同时要求实际使用借款的子公司或成员公司向贷款行出具承诺,明确同意接受总融资合同的约束,从而使母子公司成为共同债务承担人。此种方式相对于子公司借款、母公司担保方式而言,其好处是贷款行对集团客户授信控制更易于操作,同时从法律角度来说,一旦发生违约,贷款行可及时追索母公司,避免中间环节。母公司对成员公司控制力不强,本身没有核心资产或核心业务的,或本身为投资控股公司,本身净资产很少,其对外投资大大超过《
公司法》规定的50%的,应由符合借款条件的子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在具体选择借款主体时,还要注意避免因借款人选择不当而产生的结构性从属问题(Structural Subordination)。所谓结构性从属是指在存在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中,如果银行选择母公司做借款主体,则由于借款人不是真正的还款来源(现金流产生者),银行对母公司的债权实际上从属于子公司(真正还款来源)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避免结构性从属问题的出现,借款主体应尽量选择(或接近)作为实际还款来源的实体(主要现金流的产生者)或要求作为实际还款来源的实体提供保证或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手段。但在控股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价值较大且比较容易变现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控股公司作为借款主体,这样追索借款责任时可以通过追索控股企业,进而执行控股企业持有的从属公司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