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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制度与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及监管

  江苏铁本集团(戴国芳) 截至今年3月15日,共有6家金融机构提供授信43.4亿元。其中,中行25.7亿元,农行10.3亿元,建行6.6亿元,浦发行5000万元,广发行3000万元,常州武进农村信用联社105万元。 在常州市,铁本公司新设立关联公司5家;在扬中市, 新设立关联公司2家。
   中央宏观调控 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6月26日
  广东华光(冯明昌) 案发时,境内7家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28亿元;从工行广东南海支行骗取贷款累计74.21亿元,至案发时尚有余额19.29亿元。 十三家关联企业 国家审计署审计 中国青年报,2004年06月27日;财经,2003年第23期,2004年第13期
  1、完善我国关联企业立法,保障银行债权
  我国亟待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完善我国关联企业立法,保障银行债权。(1)借鉴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可以否认公司法人格: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经取得法人资格;股东客观上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的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股东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主张否认法人人格。(2)借鉴德国创设的推定的关联企业学说(qualified concern doctrine),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确定控制公司的责任即在适用控制标准时,只要原告能证明有控制因素存在,即可推定控制公司应对从属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借鉴德国立法,建立通过提高法定盈余公积金、限制移转利润的最高数额、对损失进行补偿及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措施等事前保护措施。(4)借鉴深石原则,确立非关联债权相对于关联债权的优先制度,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无论债权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在子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不得主张抵消,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加分配,或者分配的顺序应次后于其他债权人。
  2、建立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
  有效的管理机制是商业银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的保障。银行应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从人员、组织机构和业务运作上构建与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制定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从而从机制上保证商业银行加强对有信贷关系的集团客户信息的追踪收集、授信额度的控制、授信的管理、风险的预警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督检查。
  3、银行应建立关联企业信贷信息咨询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由于关联企业客户内部企业之间关系特殊,内部关联交易的存在,使关联企业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有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进行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或利润。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对关联企业客户授信风险体现为整体性。因此,对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不仅要掌握授信对象的有关信息,而且要掌握整个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有关关联方的信息。关联企业客户有多个关联方,有的是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经营,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一方面很难判断关联企业客户经营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很难全面掌握关联企业客户整体的授信情况及相互之间的担保关系。商业银行给关联企业客户贷款后,贷后管理也有很大的困难。因此,商业银行应充分运用大型计算机技术,在全系统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涵盖全行所有信贷业务机构和网点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风险提供统一的信息平台,为对关联企业客户信贷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使银行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能够使商业银行各个机构共享关联企业集团客户的信息,能够支持商业银行全系统的关联企业客户贷款风险预警。
  4、切实做好对关联企业贷款的授信,做到统一授信和个别授信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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