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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制度与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及监管

  子公司所在分行的客户经理受理客户贷款申请后,写出调查报告,送当地分行的信贷部门,分行信贷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全球账户经理。全球账户经理没有直接的信贷决策权,汇总有关情况后上报总行信贷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查,超过信贷风险管理部审批权限的,上报董事会进行最终审批。在审批授权上存在两种模式,如汇丰银行实行个人授权,即将贷款审批权限授予制定的个人,在审批程序中也没有信贷审查委员会,而有些银行则实行机构授权,并逐级设立了信贷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大额、疑难贷款。
  6、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担保
  国外商业银行接受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或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银行通常也要求母公司提供这类担保,其目的是将关联企业集团绑在一起,实行统一的风险控制。有的母公司不直接提供担保,而是出具安慰函,声明:总公司知道该笔贷款,确保进行监督,使子公司正常发展以尽量归还贷款,母公司在未通知银行的情况下不会出售对子公司的股份,等等。即使有母公司提供担保,仍要对子公司本身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做好现金流的分析和预测,确保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如果母公司不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或银行认为母公司的担保能力不足,则要求子公司在集团公司之外另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以抵押、质押为主),同时分行需要征得全球账户经理的同意,才可接受子公司从当地提供的担保。如果集团公司对集团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则担保金额相应从对集团公司的授信额度中予以扣除。很多情况下也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在授信额度内),但通常设定以下保护措施:一是要求客户不以资产对外提供抵押;二是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在偿还顺序上应一视同仁;三是设定交叉违约条款,即若客户对他行违约,银行将提前收回贷款。同时贷款发放的金额和期限要尽量与客户的现金流相匹配。
  7、建立关联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国外银行均建立了一套信息管理系统,对集团公司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管理和使用。所有子公司的账户经理负责收集子公司的所有信息,包括所有业务、调查报告、融资情况等,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及时向全球账户经理传送,全球账户经理汇总所有账户经理的上报资料并进行整理和加工,建立一个可以授权共享的集团公司数据库,供全球账户经理和分行账户经理在处理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的业务时使用。总行通过该系统可以在任一时间掌握集团客户及其分布各地的子公司的业务情况,为信贷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8、 银行监管机构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
  从国际上看,关联企业客户大额授信的风险管理问题早就引起了一些发达国家银行监管当局的重视。在发达国家的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管理中,银行监管机构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和建立信贷咨询系统的做法对控制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德国,30年代中期就已经建立了大额授信的报告制度。1948年德国为加强对“单一借款单位(single borrower unit——即同属一个集团客户的企业或者通过利润转移协议附属于同一集团的企业)”授信的风险监管,建立了大额(100万马克或100万马克以上)信贷登记信息系统。德国在1997年第6次修订的《银行法》中规定,央行信贷登记信息系统收到贷款人给同一借款人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授信报告之后,将各家银行给同一借款人的授信进行汇总,并把借款人的情况及所涉及的贷款人的数量等信息反馈给所有的贷款人;比利时于1944年为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及其他大额贷款的风险管理,也制定了大额贷款的登记制度。现在比利时的规定是当某一法律实体(即企业)或者自然人从同一银行机构获得等于或者超过25,000欧元贷款,银行必须向CCCR(中央共同信贷登记中心)递交关于其银行客户的信息。大额授信监督管理制度对银行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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