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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制度与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及监管

  (二)关联企业贷款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1.关联企业集团内在的特点是风险产生的根源
  关联企业集团是通过资产纽带,把众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联结在一起,内部经济成分复杂,成员企业参差不齐。集团公司常常通过产权纽带,对子公司实行财务监控管理,而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弊端。同时关联企业间关系极其紧密,其风险变化呈联动效应,一旦风险爆发,将迅速波及其他成员,出现所谓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2.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关联企业集团规模庞大,其下往往注册了诸多的子公司、分公司,使银行对企业的真实情况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对贷款的资金流向难以监控,决策层有时只能在信息极大不对称下做出相应的信贷决策,潜伏着较大贷款风险。
  3.关联交易成为企业利润的调节器和逃废银行债权的常用手段
  关联交易双方在形式上法律地位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关联交易客观上存在着不公平的极大可能性和因关联企业内部人控制而滥用的巨大风险。关联交易客观上存在不公平及滥用的巨大风险,是关联交易法律特征的逻辑必然。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企业的利润并转移企业有效资产,对企业的还款能力造成很大影响,从而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损害。
  4.商业银行内部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缺陷,管理粗放
  部分银行信贷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对关联企业贷款贷前调查不细致,或者流于形式,贷款担保仅仅追求形式上的完美;贷后管理薄弱,没有建立及时的风险检测、预警体系,贷款出现风险时疲于应付,不知所措;少数信贷人员甚至与企业勾结起来,教唆企业编制虚假贷款资料,蒙骗上级行,贷款发放之初就隐含巨大风险。
  二、国外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之考察
  1、加强关联企业立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均高度重视通过关联企业立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英美法系对关联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立法以美国为典型。美国的公司法主要运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the principle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和深石原则(deep-rock doctrine)两个原则保护关联企业的债权人。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法律原则上承认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各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但当控制公司过度操纵从属公司使从属公司实际上丧失独立法人资格时,法律可以揭开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面纱”,把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视为同一法律主体,从而责令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深石原则,控制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在从属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或者分配顺序应次于其他债权人;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时发生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则由母子公司合并组成破产财团,按照比例清偿母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以保护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大陆法系对关联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立法以德国为典型,主要是通过提高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转移的最高数额、损失的承担、对债权人提供担保、控制公司负责人的责任、从属公司董事及监察人的责任、“不利影响”之禁止等措施来实现。此外,德国《股份公司法》创设了当今各国公司法上极为独特的归附制度。在此制度下,法律赋予了主公司对归附公司的原则上无限制的领导权,同时取消了对归附公司财产的限制,使得主公司可以将归附公司的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与此相适应,母公司必须对被归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履行责任,从而建立了严密的债权人保护体系,大大强化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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