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宠物泛滥:社会问题与法律对策
陈伟超
【摘要】本文的观点是:法律必须解决宠物泛滥造成的社会问题。本文的论据是:中国的城市现实不容宠物泛滥,人类之间的相互关爱足以释放爱心。
【关键词】宠物泛滥;社会问题;法律对策;狗猫
【全文】
一、个人自由造成社会问题
法律不禁止的地方存在大量的自由。由于我国宠物立法的缺失造成一些人在滥用法网漏洞带来的自由。不但有了宠物狗、宠物猫、宠物猪,还有牛人把蜘蛛、毒蛇、蝎子等阴暗世界的东西当成宠物。有人标榜说养宠物可以培养爱心,但宠物饲养者这种以丧失对人类的爱心为代价的变态爱心(至少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是这样的),必然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本来拥挤的城市变的更加无序,宠物已经占据了电梯、人行道、公园、公共绿地;本来不太干净的城市,变得更加肮脏;本来不太和谐的社会关系变得更加紧张;本来就很淡漠的世事人情变得更加堕落;本来就没有什么安全感的城市生活,又多了一份危险;本来紧张的粮食问题又多了一个变数;本来该孝敬父母的钱粮,却奉献给了畜生;本来应当创造价值的年龄,却与宠物一起消磨时光、浪费生命;本来正欲崛起的民族精神,又沾染了宠物的劣根性。
二、社会问题激发法律反应
法律绝对不可能允许一些社会问题肆意膨胀,即使它有冠冕堂皇的伪装。当宠物问题严重威胁到了公共利益,法律必然会做出反应。
最先启动的程序必然是立法。第一,宠物立法应当以防止宠物泛滥作为宠物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有不懂事理的人主张宠物立法应当着眼于保护宠物,这是十足的谬误,因为法律从来只保护人,只有人才有法律上的人格。法律保护的生物,只有野生的动植物,从来就不包括宠物。第二,宠物立法应当正确分配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宠物饲养人在自家的防盗门之内拥有大量的自由,只要不制造出危害公众的狂犬病等病毒就可以。在所有公共场所,宠物饲养人必须保证自己的宠物不妨害他人使用公共资源,宠物绝对不能进入电梯、商场、饭店、公园等公共场所。在面对宠物侵害时,法律应当赋予受害人
刑法上正当防卫权和民法上的自助权,在饲养人唆使宠物伤人的情况下可以对饲养人实施正当防卫;在宠物攻击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对致害宠物格杀勿论。第三,宠物立法以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主。
其次各级政府会依法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宠物管理权应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自主行使。宠物和玩具一样,不可能牵涉到人的生命、自由和健康,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进行便宜管理。至于地方政府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只要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媒体不应该进行不切实际的片面评论,误导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