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不应只是“听起来很美”
刘仁文
【全文】
自从2003年在牛津大学对恢复性司法有所接触后,我就对这一制度和理念有一种一见钟情的感觉。确实,与报应性司法相比,这种恢复性司法在落实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具有相当的优势。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其从“听起来很美”走入现实?
首先,要对恢复性司法有一个完整的认识,避免走入误区。“恢复性司法”至少包括四个关键词,一是“恢复性程序”,指在调解人帮助下,被害人和犯罪人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它可以包括调解、调和、会商和共同确定责任;二是“恢复性结果”,指由于恢复性程序而达成的协议,它包括旨在实现被害人和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的道歉、谅解、补偿、归还、社区服务等对策和方案;三是“当事方”,指被害人、犯罪人和可能参与恢复性程序的受到犯罪影响的其他任何个人或社区成员;四是“调解人”,指中立的、受到过严格训练的,旨在公平、公正地促进当事方参与恢复性程序的人。但实践中有人将恢复性司法误解为“私了”,另有的人将恢复性司法简单地等同于“物质赔偿”,这是不对的。
其次,要充分认识到中国目前推行恢复性司法所面临的障碍,并采取因应对策。例如,恢复性司法强调在社区中愈合被害人、为犯罪人提供职业训练和文化教育,增强社区能力,增进社区成员间的信任和团结,使对犯罪的处理成为每一个社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这就要求每一个参与人,包括犯罪人、被害人、亲友、其他社区成员都努力去实现这一目标。在西方,经过工业化、城市化之后,现在那种大规模流动人口造成的社会动荡局面已经有了质的改观,国家和社会也更关心社区的建设,我在美国耶鲁大学的时候,住在一个院子里,几个月的时间中社区组织就搞了两次活动,每家都自做点糕点、菜,带到院子中的草地上,拼几张桌子,大家一起分享,彼此就开始觉得亲切起来。但我国正处于现代化的浪潮之中,人口流动量非常之大,社区建设也很薄弱,我自己所在的小区就完全是一个陌生人社区,连左邻右舍是谁都不知道。这种情形对于强烈依赖于社区的恢复性司法而言,绝对是一个挑战。又如,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恢复性司法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我们现在不仅缺少经过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而且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和质量也远远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