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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上收最高法院后的主要问题

  辩护权不仅是被追诉人核心的诉讼权利,也是其所享有的宪法性权利,确保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这不仅有助于维护死刑复核程序具备最低限度的公正,也是纠正错判、防止错杀的最有效的制度保障之一。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在保障死刑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权问题上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却没有明确规定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是否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司法实践中,由于死刑复核程序往往只是进行书面审查,因而基本上没有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因此,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应当将我国现行的强制辩护制度扩大到死刑复核程序之中。不仅如此,为确保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最高法院在指控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时,也应尽量让法律素养较高特别是有死刑辩护经验的律师来担当辩护工作。这是因为,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而言,为死刑案件的被告人作辩护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对于辩护律师提出了更好的要求。然而,目前的现状是,由于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等原因,造成死刑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尤其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的素质普遍不高,并且通常也缺乏进行死刑辩护的必要经验,得死刑案件中的被告人很难获得有效辩护。这对于实现“少杀”、“慎杀”的目标显然是不利的。这一结论我们可以从其他国家的统计数据上得以佐证。在佛罗里达和乔治亚,与拥有自己律师的被告人相比,由法庭指定律师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实际上在乔治亚,如果考虑到所有其他因素,在被告人只能接受由法庭指定的律师案件中,死刑判决率要高2.6倍。
  六、死刑复核是否需要设置期限
  我国刑诉法关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诉讼期间的明确规定,而对死刑复核的期限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关于死刑复核是否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期限,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死刑案件通常错综复杂、千奇百怪,如果硬性规定一个确定期限来完成死刑复核,不利于防止冤杀、错杀;另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部分,既然是程序,自然应受期限限制,没有期限限制的程序,不符合程序法制原则的精神,也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无论对于权力的行使还是对于权利的保障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从被判处死刑的人的角度考虑,无限期地等待或者十分快速地被核准死刑,也都是欠妥当的。笔者认为,尽管对死刑复核设定期限确有一定的价值,但是考虑到确保死刑裁判的准确和公正,也考虑到控制死刑适用的需要,以不为死刑复核设定期限最佳。
  七、死刑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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