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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社会化: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

  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底,中国司法部提出了推进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的战略目标,并将社会化作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这标志着行刑社会化导向下的中国刑罚改革正式拉开了帷幕。
  四、如何在中国推进行刑社会化:几点思考
  (一)更新刑罚观念,实现刑事政策的合理化
  中国历经2000余年的封建社会,重刑观念由来已久,表现之一就是过分崇尚监禁刑的功能,时至今日,公众心目中往往把犯罪同坐牢等同起来,似乎只有这样,社会正义才能得到伸张。在要求重判严惩的舆论压力之下,司法人员在非监禁刑的适用上往往持保守立场。
  因此,行刑社会化的推行应当从观念的更新开始。应当淡化重刑报应思想,倡导科学的刑罚理念,设计理性的刑事政策。我认为,我国应借鉴某些国家的经验,确立“有选择监禁” 的刑事政策思路。鉴于监禁刑的运行成本高昂,应当合理配置刑罚资源,以有限的空间来监禁那些该监禁的人,将那些不必要监禁或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会上接受矫正。
  在我国,推行行刑社会化,需要处理好其同“严打”政策的关系。在我国目前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的形势下,实施“严打”战略有其必要性。然而,“严打”的对象范围应有合理限定,不能无限制扩大;同时“严打”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必须捍卫刑法的公正性。即使在“严打”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仍可以实施社区矫正。从根本上讲,“严打”同行刑社会化并不矛盾,由于行刑社会化的推行,使大量的轻罪罪犯不必进入监狱,或者使某些狱内表现良好的罪犯及早离开监狱,这有助于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去惩治那些严重犯罪,从而更好地实现“严打”的预期效果。
  (二)改革量刑制度,建立刑事审判与刑事执行的互动机制
  行刑社会化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刑事审判的制约。在当前我国刑事审判工作中,法官更多地关注社会正义的实现,而对罪犯人格和再社会化问题考虑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刑事判决的科学性,制约着罪犯矫正的质量。
  所以,应建立刑事审判与刑事执行之间的互动与沟通机制,使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考虑罪犯所犯罪行,也要考虑罪犯的人格状况和再社会化问题,同时适度考虑监狱的容量和负荷。在此方面,西方国家的某些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如缓刑官向法官提交判决前罪犯人格调查报告的制度,吸收社区代表参加的缓刑、假释听证制度,监狱向法院定期提供的监狱容量通报与预警制度等,这些制度有利于发挥行刑环节对于刑事审判的调控、反馈机能,提高社区刑罚适用的科学性。
  (三)健全行刑体制,促成狱内行刑与狱外行刑的协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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