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讲的行刑成本,除了物质性成本外,还包括因行刑权滥用而产生的各种负作用。监狱作为高度封闭的的机构,容易滋生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行刑社会化打破了监狱的完全封闭状态,通过社会力量对行刑过程的参与,有助于增强狱政事务的公开性,监督行刑权的规范运作,从而促进行刑的公正性。
三、行刑社会化的中国实践:探索与现状
行刑社会化这一表述虽然在我国是近年来才提出来的,但从一定意义上讲,新中国各个时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这一思想都有某种程度的体现。例如,从政策层面看,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罪犯改造的“三个延伸” 方针,即蕴含着行刑社会化精神。从立法层面看,行刑社会化思想在我国三大刑事法律中均有一定体现。如
刑法规定了管制和缓刑等社区刑罚制度,
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
监狱法明确规定了利用社会力量教育改造罪犯的原则,并对离监探亲制度、出狱人保护制度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从实践运作看,我国行刑机关也探索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行刑社会化的措施,如分级处遇制度、签订帮教协议、实施“开放式教育”等。
但就总体而言,我国当前行刑工作的社会化程度还比较低,同一些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假释、管制等非监禁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适用率偏低的问题,同时由于执行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其执行效果不甚理想。另外,我国整体上仍沿袭着传统的封闭性行刑模式,没有形成完整的监狱分类体系,更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开放式监狱的出现。许多监狱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压力之下,对某些开放式处遇措施,如离监探亲、组织罪犯狱外劳动等,采取极为谨慎乃至保守的态度。
行刑实践中社会化程度偏低的现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刑罚效益的整体发挥,制约着我国刑事法治的现代化进程。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同刑罚观念、立法质量、行刑体制等存在的问题不无关系。当前,我国社会正朝着日益开放的趋势发展,开放的社会要求我们更加理性地对待犯罪,更加人性地对待罪犯。顺应国际刑罚发展趋向,从有利于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宗旨出发,打破监狱行刑的封闭性,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提高刑事执行的社会化程度,这应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