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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权与所有权无关——发现占有权

占有权与所有权无关——发现占有权


孙永生


【关键词】占有权;所有权
【全文】
  真正的占有权与所有权无关,传统理论中的占有权仅仅是所有权的一种权能,因而不成其为独立的权利,本质上就是所有权,换句话说,在传统理论中,并没有占有权的概念。纯粹的占有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不表达所有,自身表达自身。
  纯粹占有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如下:占有权是当下的权利,所有权是永恒的权利。在所有权中,也存在着所谓的占有权,并且也表达当下,但这种当下是作为无限的瞬间的当下,因而本质上表达的是无限和永恒,在这个意义上讲,作为所有权权能的占有权也就是所有权,脱离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等具体权能的所有权是纯粹的虚无,难以想象;反过来说,这些具体权能既然是所有权的权能,因而自身也不具有独立的身份,不具有实体性。实际上,占有权能是一个更准确的表达方式,因为这个概念表达着所有权与占有权能之间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而占有权的表达,则完全体现不出这种关系,似乎占有权也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不表达无限的当下的权利,这就是纯粹占有权的本质。当下与永恒是并列的两极,瞬间不仅仅是构成无限的部分,自身也具有独立的意义,当下的占有同样可以构成权利,并非任何瞬间和当下都必须表达无限和永恒。传统理论缺乏占有权概念,根本原因在于误读了当下与永恒的关系,把当下完全归属于永恒。厘清永恒与当下的辨证关系,确立当下相对独立的地位,占有权概念的建立理所当然。另外,占有作为一种事实,是一种可感知的存在,不进行高度抽象,直接就这种可感知的事实规定一种权利,应该是在规制权利时由具体到抽象过程的逻辑上必然的结果。占有权的存在毋庸置疑。
  在传统的物权法理论之中,并没有真正的占有权概念,所谓的占有权既然仅仅是所有权
  的一种权能,因而其实质也就是所有权。这是一种奇怪的现象,也是传统理论的重大缺陷。
  不表达所有的纯粹占有权很多,以下三种最为典型。
  一 取得时效制度下占有人的占有权
  许多国家民法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占有人持续平和占有若干年之后,取得所占有之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取得所有权之前,占有人所拥有的只能是纯粹占有权,所有权是持续平和占有之后的结果。此观点可能遇到的最大的反驳是:占有人并没有占有权,这里的占有仅仅是一种事实,法律保护的是事实,而不是占有人的占有权。
  许多人不承认占有是权利,无非是因为有些占有,比如抢劫和盗窃下的占有显然不可能是权利,按照这些学者的观点,如果占有是权利,那么所有的作为事实的占有就都应该是权利。这绝对是对法律调整事实的本质的曲解。法律调整事实,就是规定与之对应的权利,并因此使事实区分为合法事实和非法事实。正因为法律的调整,因为规定了与事实对应的权利,事实才有了合法与非法之分。占有是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占有都是权利,仅仅也只能意味着任何人都有在不伤害他人的权利的前提下去占有的资格,因而其本意就是:合法的占有是权利。占有不是权利,则意味着法律对占有事实不予调整,所有的占有事实无合法非法之分。盗窃、抢劫而来的占有伤害了他人的权利,伤害他人的权利的占有不应该是权利,这不需要更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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