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除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明确否认外,大多数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基本态度是考量国内贸易和航运的利益对比后,在基本肯定其效力的基础上又施与种种限制。我国是一个航运和贸易大国,据据《联合国贸发会2005年海上运输回顾》的统计,2004年中国大陆的贸易份额占全球百分比是6.2%,商船吨位占全球比例为6.8%,[9]可见,船货双方的利益都很重要,基本上应该给予同等保护。在基本肯定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以取得其它国家法院对我国航运企业提单中国法院管辖权条款承认的前提下,也要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护国内货方的利益,因为货方为了一笔不大的索赔遵照提单管辖权条款去外国法院起诉的话,面对的是陌生的法律和环境、高昂的诉讼和交通费用、判决承认和执行上的周折等,这种情况下货方权衡利弊大多数情况下会被迫放弃诉讼。一概承认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显然不利于国内货主的利益,实践中也极少有国家采取。以第三国法院与争议无实际联系排除第三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对提单管辖权条款给予限制、方便国内货主诉讼的一个很好的理由和办法,没有依据应当抛弃。由于第三国法院与争议一般无利益纠葛,一般也不会以对等原则对付我国,事实上,由于中国海事法院的影响力等因素所致,外国船公司提单约定中国法院以第三国法院管辖的情形是很少见的,这种担心就纯属多余了。
【参考文献】[ ] http://www.sol.com.cn/new56/wl_msg.asp?id=27081 (航运在线)2006-10-16访问。
[2] 荷兰铁行渣华邮船公司依提单管辖权条款提出管辖权异议因该地与争议无实际联系被驳回案http://www.ylbj.com.cn/falv/Article/haishipanli/200306/870641.html / (中国法律法规网)2006-10-16访问
[3]金正佳.中国海事审判年刊(1999)[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332
[4]李浩培.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64
[5]奚晓明.论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协议管辖条款的认定(上)[J].法律适用.2002(03).16
[6]牛磊.中国海事仲裁发展现状之分析[J].中国
海商法协会通讯.2003,(3).55
[7]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J].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04(01).45
[8]致远.系统解释法的理论与应用(下)[J].法律适用.2002(03).49
[9] See, http://www.unctad.org/en/docs/rmt2005ch3_en.pdf (联合国贸发会网站)